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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2-20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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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处置不当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当前,我省医疗废物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较低,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仍存在医疗废物流失等现象。各地、各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靠实责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一)明确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禁止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全程交予保洁人员。

(二)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定期考核。

(三)采取有效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七)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八)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禁止饮食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九)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密闭运送工具,按照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标示清楚,使用后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清洁和消毒。

(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依法依规,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活动

(一)依法执业经营。各集中处置单位要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三)要整章建制,科学规范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处置工作,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四)上门收取医疗废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1次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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