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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安排部署,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总目标,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严控污染物排放,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今冬明春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为实现首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底,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6年下降5%以上,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09μg/m3以下,较基准年(2013年年均值146μg/m3)下降25%以上,通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
(二)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春季采暖期结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同比有所减少,PM2.5浓度同比有所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狠抓燃煤污染治理。
1.实施重点企业减产和错峰生产。公用电厂继续实施“冬季减半”生产。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不超过所属企业配套生产用电需求,限制富余电量上网售卖。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冬季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负荷,生产所需用电缺口从电网购买,鼓励自备电厂深度参与调峰消纳弃风弃光电量,对未按期完成2017年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电厂停产治理。水泥行业严格落实水泥错峰生产要求,冬季停产、限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热力总公司、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相关燃煤电厂等
2.强化燃煤锅炉的拆并和监管。在已拆改燃煤工业锅炉393台、燃煤供热锅炉24418台的基础上,对照《乌鲁木齐市2017年燃煤供热设施拆改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查找差距,分析原因,组织相关区(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确保年底前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拆除不再使用。对建成区外供热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全面排查,列入2018年拆改计划。全市禁止新建燃煤设施,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在用燃煤锅炉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建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热力总公司、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相关燃气企业等
3.严格煤质监督和散煤管控。监督工业企业做好冬季优质煤储备工作,建立用煤检测报告档案,确保全市现有燃煤企业全部使用优质煤。2017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堆煤场清查工作,对违法堆煤场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修订工作,严禁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使用原煤,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设立低硫优质煤配售点,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统一向燃煤用户配售。加大煤炭交易市场、燃煤配送网点煤质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
(二)全面减少城市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对已停工的建筑工地,做好散状物料的清理和覆盖。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等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对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非冰冻期继续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抛洒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
3.加强工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及生产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监管,监督重点企业年底前完成堆场、料场密闭工程建设,非冰冻期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冲洗后出厂,对未有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煤炭局等
(三)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
1.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帐管理。对排放淘汰类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做到“两断三清”,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对列入整合搬迁入驻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在环保督察“回头看”中查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
2.监督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从2017年11月起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第45号),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暂时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重点工业企业等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严格执行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监督石油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油化工、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开展储油库、加油站、运输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未完成治理改造或回收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依法强制停产整治。严禁汽车修理、铁艺加工、护栏制作等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企业露天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
(四)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增量。
1.全面淘汰黄标车。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34号)要求,基本淘汰全市黄标车,发布限行通告,严厉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2.严格车辆管控。严禁柴油货运车辆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完善沿线各卡口电子抓拍设施,加强道路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禁通行车辆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逐日、逐周、逐月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果断采取不利气象条件应对措施,提前预防污染天气出现,削减重污染天气污染物浓度峰值。
牵头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周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务完成。每月25日前,各牵头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OCS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091052)。
(二)提高检查强度。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采取日常检查、突击夜查、交叉互查、重点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对燃煤锅炉及重点行业、工业堆场、“散、乱、污”企业、秸秆焚烧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坚持全员上岗,全天候开展巡查检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类强制手段,对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形成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四)开展督查通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市人大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跟踪督办重点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五)严格考核问责。督查结果、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总结报送情况均计入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区(县)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配合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空气质量和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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