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工业节能政策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2017-12-25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审查节能评估宁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能评服务机构(部门)及其从业人员、节能评审专家,单独或串通隐瞒与节能审查有关问题、拒绝提供真实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且影响正常节能审查行政工作开展,情节恶劣的,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其他能评服务机构(部门)单独或串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能评审查手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节能审查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违规通过节能审查,或者违规通过节能验收,构成违纪的,予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违规批准建设,或者违规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予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节能评估与审查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费用,违规收费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三十八条 节能审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宗旨意识,强化服务职能,在行使节能审查职能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能评服务机构,对节能审查部门擅自限制和剥夺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13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审查查看更多>节能评估查看更多>宁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