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摆酒设宴、生产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沿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停车位、地下室入口或者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经营。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适当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所的整洁、有序。
经人民政府设置临时经营场所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其他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禁止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土、石灰、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第十九条门面招牌、楼宇墙体、项目围挡、大型立柱、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新建道路鼓励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路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并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妨碍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包装袋、饮料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建(构)筑物外或者车窗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
(七)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餐饮经营者、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应当在规定的消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点,收纳居(村)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条城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现有旱厕应当取消。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和商业服务窗口单位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设置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维修场:
(一)居住区住宅楼内、机关事业单位内;
(二)公共场地、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保洁责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更换、补缺、正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户外广告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架空管线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甘肃省庄浪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中标结果公示,安徽海创绿能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垃圾处理费单价为:①庄浪县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70元/吨;②静宁县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65元/吨;③华亭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65元/吨。从中标价格可以看出,庄浪县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禄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禄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27539.04万元,建设单位为云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1×3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炉排炉+1×6MW汽轮发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垃圾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掺烧一般固体废弃物及污泥、外部渗滤液处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公示,本次拟掺烧干化污泥(不具有危险特性)、农林废弃物(秸秆、树枝、农产品加工废物等)、一般工业固废(废皮革制品、废橡胶制品、植物残渣、粮食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2024年5月12日18点17分,深能环保寻乌能源生态园项目经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阶段。项目一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400t,配置一台4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中温次高压(6.5MPa,450℃)余热锅炉、一套8MW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辅助设施电机组,新建主厂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盐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为凉山州泸沽湖景区资源开发保护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1x3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1x6MW中温中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烟气处理、排渣、垃圾渗沥液系统等辅助设施。招标详情如下: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盐源县生活
宜宾市第三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项目位于高县月江镇福胜村一组附2号,项目业主为宜宾康润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将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予以公示。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总用地面积25045.089㎡,设计总库容32万立方米。一、公示时
宿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协同厨余垃圾处理项目网架及钢结构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发布,江苏天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1836.709566万元中标,详情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陕西柞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招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数量最高不超过3家(含3家)。柞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预算金额约29300万元,建设1×3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锅炉,配置1×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烟气处理系统,拟采用“SNCR+
北极星环保网根据东方财富网数据,统计了123家上市环保企业(不含港股)的业绩汇总,123家企业中,34家企业实现营收、净利双增长;20家企业出现增收不增利现象;22家企业出现增利未增收现象;47家企业营收、净利双降。营收超百亿的企业有盈峰环境、龙净环保、浙富控股、高能环境、瀚蓝环境,其中高能环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淮滨县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预中标该项目,投标报价为:设计费332万元,建设工程建安费为最终(经招标人确认的)评审价格的96%。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牵头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5月14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珠海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7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冶炼渣年利用量110万t/a、建筑垃圾年利用量250万t/a、秸秆年利用率90%,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贵州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156号),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促进雅安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
近年来,江苏省生态环境系统始终坚决查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对不法企业“利剑高悬”,保持强大震慑,现公开4起“两打”典型案例及2起其他类型重点案例,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一、于
2024年5月8日,大港股份下属子公司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刚性填埋场正式投运。该刚性填埋场是目前镇江市唯一一个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正式投运后将进一步补齐镇江市刚填处置设施的短板,优化危废处置行业结构布局,提升区域危废处理能力和产业承接能力。该二期刚填项目,是江苏省环保基础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内蒙古鑫联环保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稳评进行公示,搜集和征求公
近年来,福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6起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沧州市公布了2024年第一季度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及经营项目建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约12.18万吨,建成投运的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计16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合计61.05万吨/年,其中利用能力42.45万吨/年,处置能力18.60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单位3家
2024年,黑龙江省继续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协同推进,打击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绥化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三号《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江西省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详情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沧州经济开发区2024年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项目招标预算约68256191.43元,服务期3年,分两标段招标,公示如下:项目概况:沧州经济开发区2024年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
5月6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每省(区、市)可推荐1个城市参评,首批评选15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指出将更新供水、污水、环卫等设施设备,健全收费调整机制等,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4年江西省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本次共推出952个招商项目,总投资1.23万亿元。其中涉及铜鼓县乡镇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弋阳县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等环保项目,公示如下:为了促进投资,强化投资服务,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夏自治区将加强垃圾分类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可回收物回收粘性,增加可回收物进入垃圾分类系统数量。各市、县(市、区)要根据人口规模、产业结构、消费习惯等因素,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听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丹棱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EPC)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丹棱县大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该项目,投标报价约2111.23万元。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改造范围为在丹棱县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修建生活垃圾压滤液处理场地及配套处理设备,修建有害垃圾暂存点、污水沉砂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历下区环卫市场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2700万元,服务期一年。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含街巷、开放式小区)和城市家具保洁一体化、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废弃物转运、生活垃圾分类、环卫设施维护更新、环卫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急保障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四川省叙永县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1848176.72元,公示如下:项目编号:E5105003105003018项目名称:叙永县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叙永县城市生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40条,主要从立法目的和原则、生活垃圾定义和分类类别、工作职责、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盐城市生活垃圾分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并发布《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管理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