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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极星环保网从红网永州站获悉,湖南《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提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以下为详细内容: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协管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的工作。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氛围,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文明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公德意识。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背街小巷、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的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社区居(村)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环卫、治安、标志标牌等公用设施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溪)流、湖泊、水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线的责任区,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八)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的责任区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产权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设、堆放、搭建、张贴、涂刻等;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临街道一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实体围挡,其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设置井(沟)盖的,应当加装防坠网,并在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如发现井(沟)盖、人行道板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符合安全标准的围挡,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沟)盖、人行道板。如发现井(沟)盖、人行道板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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