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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减少存量
(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县、区要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组织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市、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11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同时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三)试点推进治理与修复。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实施宿城区基本农田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和耿车等废旧物资加工区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要求。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参与)
(十四)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县、区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五)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县、区环保部门应要求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参与)
五、严格土壤污染源管理,预防污染发生
(十六)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十七)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八)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十九)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磷石膏、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粉煤灰、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使工业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和利用。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按照“彻底禁、禁彻底”的原则,依法取缔非法电子废物、废金属、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禁止非法进口废物进入宿迁市。(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参与)
(二十)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二十一)减少农业生产污染。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选择部分县、区开展试点,2020年推广到全部县。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全面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二十二)推进生活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集中、县(区)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全面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体系,保障餐厨废弃物规范化收运、密闭化转运、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市区2017年建成,2018年全覆盖,县2020年全面到位。(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8年底前市区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2020年底前各县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耦合干燥后掺入煤电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强化废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打击污染行为
(二十三)加大执法力度。
以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农用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为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化工园区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各县、区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七、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二十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全面落实《宿迁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市县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推进相关行业企业向专业园区搬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重点解决金属表面处理的含磷污泥等突出问题。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区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二十六)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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