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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宿迁市政府印发《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生态环境重要的基础,是建设生态宿迁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色、协调、创新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汞、铬、砷等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
一、查清土壤污染状况,夯实信息化基础
(一)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启动详查工作,制定土壤污染详查方案,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布点,确定检测单位,完成土壤和秋季农产品采样;2018年完成农用地污染详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落实,不再列出)
对耿车等废旧物资加工集中区、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组织专项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参与)
针对我市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酸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下半年起开展调查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以耕地为重点,针对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进一步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划定结果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在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基础上,自2017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监测,每5年所有点位覆盖1次。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2017年,开展市级土壤实验室建设,2018年上半年基本形成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监测能力。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建设全市土壤环境“一张图”系统。
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土壤环境“一张图”,在“互联网+绿色生态”体系中,遵循统一标准规范,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提供科学支撑,力争2018年年底完成。(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构建高质量的农田防护林网并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五)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受控的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六)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经济林地、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控制污染源、选择栽植抗污染的树种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七)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八)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收回的,由市或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或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九)推行建设用地按用途明确管理。
自2017年起,各县、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17年完成市区原磷肥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工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开展联动监管。
全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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