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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以水质达标为核心,系统构建“治用保”防控体系,“治”是全过程污染防治,“用”是合理利用达标中水,“保”是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从“全程防控”“生态治理”和“最严监管”等三大方面全力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一)全程防控污染
1.严格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洗煤、造纸、炼焦、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开展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加快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快推行钢铁、炼焦、化工等行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加快推进确需排放的煤矿矿井水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汾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纤、纺织印染等项目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其它河流同样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环境风险项目布局。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推进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化工等水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市、县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实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推进市区及三县一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区、三县一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市、县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并实施。市区主要街道规划再生水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逐步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开展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改造,防止发生二次污染。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取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8年6月底前,市区建成并运行区域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区域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到2020年,市区及三县一市全部建成和使用符合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调整优化氮、磷、钾的施用比例。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推行控肥、控药的绿色增产模式,鼓励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镇周边的村庄,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协调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建设。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外排污水全部稳定达标。
(二)推进生态保护
1.实施生态用水调度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积极配合和协调省水利厅等省有关部门,开展汾河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积极配合和协调省水利厅等省有关部门,落实全省重点河流湖库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积极参与和配合山西大水网工程建设,实现跨流域生态调水,有效提升汾河太原段水资源配置与调度能力。
2.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积极推行最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3.恢复流域生态空间
基于承载力布局生产力。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已侵占的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和保护,开展水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河、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功能退化、效益低下或遭围垦湿地的恢复或退耕还湿工程试点建设任务。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蓝线规划管理,编制县级以上城市水系规划,明确界定城市蓝线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合理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湖、库)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
4.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市区建成区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古交市建成区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6.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
实施《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立足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节水提效、河源泉源保护、污染减排等重点工程建设。汾河上游流域严格限制开发强度,突出水源涵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其他区域加大流域污染治理投入,强化污染减排和水质改善目标。
(三)严格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建立完善监督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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