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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八)严控工业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和必要的土壤环境质量恢复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应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安监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含放射性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赤泥、含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起,推进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削减固体废物的产生(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等参与)。
提高危废焚烧处置能力建设,到2018年,满足全市危险废物处置需求,推进中长期焚烧处置能力深化危险废物监管制度改革,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力度,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到2019年,全市产废企业(国控、省控)危险废物规范化达标率达100%。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等参与)。
(九)严控涉重行业污染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电镀、铅蓄电池、化工、电子元器件、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铅、汞、铬、镉、砷的涉重企业环境监管,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依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参与)。
(十)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体系,用药配送逐步延伸至绿化、卫生消杀、渔业及禽兽等领域。到2020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比2015年减少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药集中配送粮油类作物达到95%以上,果蔬类作物达到90%以上(市农委、供销总社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供销总社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农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镇(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加强粪污还田。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参照执行苏州编制的水产养殖清塘操作规程,实现池塘养殖水达标排放(市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省定重点区域内无配套农田无治污设施小型养殖场、养殖环境差、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无治理条件的养殖场,其他养殖场通过整治达到环保要求。2017年,全市关停畜禽养殖场77个、整治53个,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达到75%以上;2018年,全市关停畜禽养殖场14个,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严格落实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新建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环评制度,依法处置违规新增养殖场,禁养区外区域养殖总量不增加(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组织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灌溉水水质。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农委参与)。
(十一)减少生活污染
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工作思路,开展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大分流,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垃圾细分类试点工作。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和污染修复措施。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到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80%,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一体化有机垃圾专项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市城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处置项目及建筑垃圾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清运处置监管,逐步形成管理有序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体系。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生活垃圾中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局、城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二)安全利用受污染农用地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对位于涉重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十三)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五)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规划局等参与)。
(十六)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以及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切实落实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执行“环保负面清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污染地块周边应慎重选择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必要的须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建设和流转的审批。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时,有关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未按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土地储备中心、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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