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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8-01-24 15: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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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4.1基本项目

4.1.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风险筛选值见表1。

4.2其他项目

4.2.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其他项目为选测项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风险筛选值见表2。

4.2.2其他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壤污染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进行选择。

5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5.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风险管制值见表3。

6标准使用

6.1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表1和表2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大于表1和表2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应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6.2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表1规定的风险筛选值、等于或者低于表3规定的风险管制值时,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

6.3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表3规定的风险管制值时,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6.4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应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依据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划定。

7监测要求

7.1监测点位和样品采集

7.1.1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执行HJ/T166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7.2土壤污染物分析

7.2.1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

8实施与监督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健康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以下标准为配套本标准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系列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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