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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
1.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化解、淘汰落后产能。
(1)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按照国家要求,推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引领、新业态发展为抓手,全面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鼓励个性化和精准化服务,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交通物流、旅游休闲等传统服务业发展质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我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养殖园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推广普及海珍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立优势品种的海水苗种繁育基地。促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调整优化养殖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养殖工艺流程,注重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和尾水处理,逐步推动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按照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发展。严格依据我市发布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项目准入,并根据《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严格履行项目手续。(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修订《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试行)》,进一步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年)》等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污染排放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严格审查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严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或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强化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1.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1)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相关要求,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一律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天津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等达到建设要求,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天津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1)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滨海新区发布养殖水域涂滩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在近岸海域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大力推动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与建设。2017年复审验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家。(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工厂化养殖企业要规范生产管理,优化养殖模式,合理降低养殖密度,提高水处理设备使用效率,减少养殖用水排放量。积极研究制定工厂化养殖排水集中沉淀处理技术方案并推动实施。推动不同养殖区域划片治理工作,最终达到集中治理。水产养殖用水排放要严格按照水产行业标准执行。(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进一步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水产育苗、养殖生产用药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他投入品。育苗养殖生产单位要加强用药管理,尽量使用易分解、低残留渔用药物。禁止直接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将残余药液直接排放。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重点开展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药物残留检测,坚决杜绝违禁药品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护海洋生态。
1.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在完成我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建设。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05号)。严格审核用海项目红线区符合性,将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纳入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业务化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掌握红线区环境状况及变化,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区日常执法巡查,全面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明确生态红线内湿地范围和名录,强化红线区内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2018年底前启动。(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围填海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海洋局等部委制定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域海域禁止和限制实施围填海的规定,科学确定围填海总量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规定予以落实。(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1)加强重点水域调查和保护。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调查研究和保护的力度。(市海洋局、市农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健全海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整合优化现有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资源,以日常监测为依托,进一步强化监测调查过程中的生态概念,优化海洋生态监测布局,健全评估体系。(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到2020年,每年度增殖放流各类物种约10亿单位以上,促进渔业水域环境改善和渔业资源的恢复,提高渔民收入。(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研究建立我市海洋工程等开发活动、海洋保护区管理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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