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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01-29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海域污染防治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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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中央关于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加快建设美丽天津。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水质改善,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我市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我市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我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2956平方公里(443.4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对市内入海河流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制定入海河流调查、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2018年6月底完成调查登记工作,相关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编制大沽排水河、荒地河、东排明渠、付庄排干4条入海河流的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纳入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并将劣Ⅴ类断面作为整治的重点。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逐年对我市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制城镇面源污染、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沿河生态带和河道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推进河道内源治理与河道污染治理,加强河流生态流量调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研究逐步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市水务局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1)开展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现状调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明确各入海排污口的信息、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要求建立统一档案,实现相关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天津市入海排污口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建立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名录,确定各入海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排查我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及达标情况报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组织相关单位排查市政排水管道布设情况,2018年底完成。(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1)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于总氮、总磷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2018年底前,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2018至2020年,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年度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名录中确定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严格按证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分类实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确保氮磷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挂牌督办。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城镇面源污染控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拦截沟、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推进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情况。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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