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保资本评论正文

存量债务背景下管控PPP模式财政风险的建议

2018-01-31 10:21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周 莉 王冠华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存量债务背景下管控PPP模式财政风险的建议

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金需求巨大但融资能力有限,在存量债务高企而增量债务空间被压缩的情况下,PPP模式拓展了地方政府融资空间。但PPP模式能否取公私两者之利,需要地方政府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那么公私合作的结果可能集私人部门的逐利目标和公共部门的低效率而与预期相悖,落入“PPP陷阱”。

(一)把防风险放在稳增长的重要位置

发展是解决我国诸多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民生福祉的改善更需要可持续的稳定增长。2016年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至6.7%以后,2017年将增长目标设为6.5%左右,将改革重点转向去杠杆降成本,防风险意识更加突出。随着经济增速趋缓,依赖“债务—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下累积的风险浮出水面。在国家经济增长目标下调的同时,自治区依然确定了7%的增长目标。新疆投资驱动型的发展模式下,稳增长已见效,防风险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风险防控对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从一定意义上说,防风险就是稳增长。不出风险,经济才能保持稳定增长。2015年以来,新预算法的实施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逐步建立,且已卓有成效地运行。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首先要对债务动态监测、实时预警,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其次,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安排和宏观调控目标,考虑本地区实际,制定地方政府债务长期规划并安排新增债务。

(二)将PPP支付责任与存量债务总量统筹考虑

始于上世纪80年代PPP模式的发展历史显示,财政风险不能在事前得到有效控制,是导致PPP模式不可持续的重要原因,风险防范可以使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和财政可持续性之间实现平衡。

目前地方财政用于PPP的资金逐步接近甚至超过10%的支出上限,其隐藏的风险必须要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PPP模式以少量的财政支出撬动了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当期被节省的支出又是未来的地方政府债务。在运用PPP模式时,应将化解存量债务与PPP模式统筹考虑,存量债务负担沉重,PPP规模必然要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实际有效腾挪空间而不能单纯以上限考虑,否则,解决债务的麻烦又会推动更多的融资需求。应将化解存量债务的风险作为选择PPP项目回报机制的重要参考。在监控政府债务风险时,应在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加上PPP或有债务。

从真正降低风险的角度看,未来的PPP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的模式,除非项目投资拉动了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提高从而带来足够的“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的PPP项目的最终投资还是出自“公共钱包”,且未改变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政府支出的总净现值,并不能根本缓解政府性债务的压力。未来除了关注分期支付的能力外,还涉及政府的政策延续性问题,这关系到能否保证合同的履行。

(三)完善PPP项目管控机制,提高项目质量

PPP项目风险存在于项目设计、立项、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因为是公共品,政府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因此,如何管理好PPP项目,保证项目预期收益成为防风险的关键。地方政府在运用PPP模式要特别关注风险,不仅要考量单个项目的风险,还要综合考虑在所有PPP项目中政府承担的风险总量。

1.项目立项环节,防止“伪PPP项目”进入,严格操作流程

在任何情况下,PPP项目都不应超越适用于其它投资项目的常规预算流程,PPP模式只是改善基础设施供给的一种模式,识别在什么条件下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才是从根本上提高PPP项目投入-产出绩效的关键。地方政府不应将PPP当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融资手段,否则乱象就难以避免。

2.理性选择社会资本方,不能单纯以低价作为中标依据

随着PPP的深入推进,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一些PPP项目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不断刷新低价,甚至出现投资回报率为零的报价。从少付费多办事的角度考虑,地方政府如果选择了低价的社会资本方,则可能存在远期风险。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低价或者零收益不可能持续。利润必然要从成本中“挤出”,则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就难以避免,若资金链断裂,则可能项目中止甚至烂尾,政府的公信力还将受到负面影响。市场监管缺位、不到位,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容易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PPP项目提供的仍是公共品,需要打造的是百年精品,这需要中标的企业有工匠精神,精心打磨,而低价往往难以如愿。

3.谨防PPP合同的隐性财政风险

政府除了承担已纳入PPP合同的显性财政承诺外,还需要承担一些隐性负债,即由道德义务或者公众期望而产生的非合同责任。例如,一个项目由于政治、社会因素而不能失败(提供的服务不能中断),那么即使政府没有法定承诺,仍要承担相关支出责任。此外,合同的终止通常也会产生隐性负债,政府除了根据合同规定补偿社会资本外,还需要确保持续提供公共服务或者结束公共服务,将设施用于其他目的或拆除。究其原因,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职责最终还是公共部门,PPP不是推卸责任的手段,无论如果社会资本方以何种方式和理由退出,政府仍有责任和义务要保证公共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

4.加强全过程监管

当前监管的重点在合同签署前的项目遴选和评估,进入合同期阶段(合同签署至合同结束这段时期),监管框架和具体制度安排仍缺乏细节。未来几年更多项目将进入操作期,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出现风险。

(四)健全PPP项目配套的政策措施,严防PPP模式风险

PPP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要求较高,只有通过良好的管理,才能实现预期的好处,避免“PPP陷阱”。

1.加强PPP法治建设,改善PPP项目环境

目前PPP模式运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进行约束,法律的等级效力较低。操作法规政出多门,财政部、发改委等主要部委职责划分不清,出台规章的上位法不同,导致项目执行中的政企关系定位不明、审批标准不同等诸多问题。

2.多措并举化解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财预[2017]87号和财预[2017]50号等文件从制度上约束了地方政府非规范融资的“后门”,但在地方政府自身财力有限且“正门”狭窄的情况下,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变得更加严峻。PPP项目的投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PPP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也是金融体系能否真正支持服务到实体经济的一个关键节点,因此,急需出台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参与PPP项目的“正面清单”,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以多种融资工具的运用等,需要尽快出台和完善具体规则。

3.加强PPP政府支出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PPP项目的财政支出需要列入预算,但此类预算与传统预算不同,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评价政府的或然责任非常困难,使得此类预算的管理难度较大。一些国家引入或然责任基金或为或然责任提供预算和防护,但我国目前尚无特别规定,在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既是考验政府的支付能力,也考验着政府的预算管理水平。

【作者简介】

周莉,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股权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参考文献】

{1}张同功:新常态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与防范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5(9):134-143。

{2}刘立峰:PPP的作用、问题及风险防范[J],宏观经济管理,2015(5):60-62。

{3}王天义:全球化视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PPP标准:中国的选择[J],改革,2016(2):21-36。

{4}刘薇: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改革[J],2015(1):78-89。

{5}陈志敏、张明、司丹:中国的PPP实践:发展、模式、困境与出路[J],国际经济评论,2015(4):68-84

{6}周正祥、张秀芳:新常态下PPP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5(9)。

{7}李克桥、冉希:规范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6(40):34-39。

{8}赖丹馨、费方域:公私合作制(PPP)的效率:一个综述[J],经济学家,2010年7期:97-104。

{9}徐文軻:中国的政府债务可持续吗?--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维度[J],投资研究,2016(6):97-104。

{10}欧纯智、贾康:以PPP创新破解基本公共服务筹资融资掣肘[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4):85-94。

原标题:存量债务背景下管控PPP模式财政风险的建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