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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02-05 13:31来源:大众日报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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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4.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教育政策、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项修改为:“(三)对《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事项进行督导”;

第四项修改为:“(四)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情况进行督导”;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约谈被督导单位的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5.将第十条中的“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开展调查”。

6.将第十三条中的“随访督导”修改为“经常性督导”。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由督学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8.将第二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9.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由任免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修改为“由任免机关或者聘任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

此外,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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