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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生产周期地质环境全过程管理,全面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绿色矿业持续发展。
1.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在已建(三批)国家级绿色试点矿山的基础上,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各类型矿山的绿色开发新模式,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社企和谐。全力改善矿容矿貌,露天矿山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封闭式加工运输、无尘化作业、减噪降噪生产、无尾砂遗弃和园林式办公的外部面貌;地下矿山形成井口、选厂、堆场、办公等场地整洁、绿化和美化的外部环境。以国家级绿色建设基本条件为依据,探索研究省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提高建筑用石料绿色矿山建成率和绿色矿山的占比,树立并推广一批在国内同类矿种起引领作用的绿色矿山标杆。
2.积极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引领和带动全省绿色矿业达到全国前列,实施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通过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优化矿业布局结构、整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争取创建1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示范区内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30%以上,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100%,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40%以上,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国家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
——煤炭矿山。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推进新型建材及发电应用,减少新生矸石山;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和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
——金属矿山。提供政策扶持,促进矿山企业提高矿产综合利用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加强中、低品位、难选冶的铜、铅、锌、钼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研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技术及工艺设备,加强矿山尾矿有益元素的开发利用。
——非金属矿山。鼓励加强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提高非金属矿产资源利用价值。进一步推广应用矿物复合材料,开发具有特殊新性能的非金属功能材料与结构矿物材料。
(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支持矿业城市发展壮大矿业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进鹤岗、双鸭山、七台河衰退型资源城市和成熟型资源城市鸡西可持续(转型)发展。
1.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坚持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科学调控、优化布局,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大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力度,全方位推进地质找矿工作,形成一批矿产资源接续地。深度挖掘衰退型城市资源潜力,加大稳产改造力度,延缓大中型危机矿山产量递减速度,促进新老矿山有序接替。
2.拓展产业多元化。依托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多元发展和优化升级。深度开发利用煤炭、石墨、铁多金属等矿产资源,构建多元化产业格局;加大鹤岗、鸡西石墨开发利用力度,积极建设双鸭山铁矿;支持地质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四煤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创建和谐优美环境。矿山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减少,地质环境显著改善,山青水美,空气清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应着力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逐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鸡西应注重优势矿产的深度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尽快形成若干支柱型接续替代产业。高度重视地质环境问题,将企业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成本内部化,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镇化质量。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矿区土地复垦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新建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把环境保护贯穿于矿山开发全过程。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过程管理。针对矿山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实现全过程动态管理。筹建阶段,实行严格的地质环境准入,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论证。建设阶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禁止投产。生产阶段,采矿权人须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闭坑阶段,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企业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限制其新的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申请。
3.加强制度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建立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联动机制。落实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导,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四煤城、大小兴安岭铁多金属和非金属及分布于公路、铁路、河流两侧的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的快速分析处理与通报。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1.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和义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及公众的监督。
2.生产矿山。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三废”达标排放,控制和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轻“三废”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鼓励矿山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采选设备的技术改造。矿山企业必须保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
3.历史遗留矿山。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市、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从本级矿产资源收益及其财政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明确年度治理目标,做到专款专用,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整治有机结合。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根据“排险消患、恢复生态、保护环境”的要求,大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新政策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整合政策与资金。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成效。
4.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落实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24个,以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划出黑河市煤炭、非金属矿山等省级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2个。
——煤炭矿山。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和鸡西等7个煤炭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重点进行塌陷区回填、平整土地、综合处理煤矸石,减少土地占用、恢复植被。
——金属矿山。伊春市铁多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中的小西林铅锌矿和大西林铁矿,重点治理对象是开采区用地、遗留废石堆、压占土地、遗留尾矿库、采空区塌陷、尾矿积聚带、破坏耕地等。
——非金属矿山。哈尔滨—阿城区—宾县等非金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重点对矿山开发造成的自然地形地貌景观、耕地和林地资源破坏,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等次生矿山地质灾害进行综合整治,保护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矿地和谐。
(三)矿区土地复垦。
1.严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实施。落实土地复垦审查制度,没有土地复垦内容的新建矿山项目不予受理采矿申请,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将矿区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信息公示内容,未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的矿山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并记入“黑名单”。
2.加大力度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矿山生产过程中要按照“边生产、边复垦”的原则,及时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尽量减少对土地的损毁面积和程度,采取有效、合理的工程和生物化学措施治理损毁土地,使损毁的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
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市场化运作模式,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引导个人、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工作。
九、重大工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十三五”期间,部署双鸭山东辉、鸡西合作等11个煤炭重点矿山,逊克翠宏山、嫩江多宝山等7个金属重点矿山,鸡西柳毛、萝北云山和依安3个非金属重点矿山,共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21个。其中,11个煤炭重点矿山煤炭年产量达到1500万吨;8个金属重点矿山年产量∶铁矿石100万吨、铜矿石150万吨、钼矿石2200万吨、金2吨;2个石墨重点矿山石墨(矿物)年产量50万吨;高岭土重点矿山高岭土年产量36万吨。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实施煤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高煤炭矿山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和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保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
以鹿鸣钼矿、萝北石墨矿、鸡西石墨矿、依安高岭土矿作为4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矿产资源产出率,降低矿产品生产成本,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规划期内,在18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重点项目36个,治理面积5000公顷,煤矿山主要进行塌陷区回填、平整土地,综合处理煤矸石,恢复植被等;非煤矿山主要修复地形地貌景观、清理尾矿渣、平整土地、治理地灾、恢复植被等。
(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为基础,以市、县为单元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为目标,引领全省煤炭及其他矿山绿色矿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争取建成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1个。
(五)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矿业”,建立地质资料集成与社会化服务系统,开发权威、公益、可持续更新的地质资料数据库信息服务工程。全方位深度挖掘地质资料潜在信息,提高公益性地质资料利用效率,服务于全省地质找矿和地学科研。规划期内,部署“大数据背景下黑龙江省地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等作为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工程。
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督服务,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推进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障程度。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完善最低勘查投入制度。调整矿业权税费方式,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规范征收行为,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落实国家权益金制度改革。
(三)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矿业权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黑名单”,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四)矿业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快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服务的高效流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法规和争议调解机制;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提高要素价格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规划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十一、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考核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目标考核依据。
(二)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省级规划实施方案,提高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省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有关要求。
(三)创建重大工程保障实施机制。创新重大工程投入机制。省财政重点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等项目实施。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建立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对规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对与现实政策有冲突的规划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宣传学习,树立规划的权威性,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逐步建立涵盖全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将规划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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