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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我市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负责属地范围内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对接责任单位和建设(代建)单位,编制辖区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如期保量提供建设用地,并及时与建设(代建)单位办理用地移交手续。
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国有企业等土地权属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
(三)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土地房屋征收、社会治安、施工环境保障、建设审批手续办理等涉及本级人民政府职责的其他问题,牵头协调征地告知书签章等手续,配合建设(代建)单位协调解决勘察测量、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借地等问题。
(四)属地政府同时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责任单位职责。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各审批服务部门配合,加快审批流程再造,协调推动市重点项目审批提速。
第十五条各审批服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为重点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好延时服务、否定报备等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动工作。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对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市、区属国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公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重点项目的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第四季度由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全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筛选本区域或本行业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的推荐名单以及工作目标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条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以下简称目标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
(二)前期工作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三)土地房屋征收计划;
(四)用地、用林、用海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主管部门制定市重点项目的工作目标计划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保证工作目标计划切实可行。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办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推荐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报市政府研究。
(一)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二)发改部门负责与财政部门协商落实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四)市重点办、国土部门牵头,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设(代建)单位配合,审核下达年度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计划。
(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年度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计划,提出征收资金需求计划。
(六)国土、规划、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年度市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林、用海需求计划,做好调规上报审查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在年初批准确定本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
第二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年中对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进行调整。
需对市重点项目名单及目标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建设(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四章协调推进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跟踪、协调和督促,保证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项目建设由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协调推进。责任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市重点项目工作,并指定分管处室或部门具体协调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市领导分管(挂钩)制度。经责任单位、市重点办或相关部门协调仍无法解决的问题,提请各分管(挂钩)市领导协调。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协调制度。协调责任主体分为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责任单位、市重点办、分管(挂钩)市领导、领导小组等五个层级。
(一)建设(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及时上报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责任单位接到建设(代建)单位的报告或其他途径的协调要求后,应及时开展协调工作,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及时提请市重点办、相关部门或市政府协助解决。
(三)市重点办根据责任单位的协调要求或市政府(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开展协调工作,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及时报请分管(挂钩)市领导或领导小组研究。
(四)分管(挂钩)市领导通过现场调研、专题协调等方式,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重点办等单位提请协调的问题。
(五)领导小组通过现场调研、专题协调和定期召开市重点项目调度会等方式,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重点办等单位提请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建设(代建)单位、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的形式,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二)市重点办每周召开工作例会和专题协调会,通报每周市重点项目进展、协调情况以及市重点办日常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布置近期工作任务。
(三)分管(挂钩)市领导召开分管(挂钩)市重点项目专题协调会议,协调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布置工作任务。
(四)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市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由市重点办为主汇报市重点项目进展、协调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领导小组协调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布置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市重点办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
建设(代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月底前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本月项目建设信息。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并核实建设(代建)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信息,在次月3日前上报市重点办。
第三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在事发当日)将以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并上报市重点办。
(一)影响项目目标计划的方案调整或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
(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重大自然灾害及造成的损失情况;
(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五)国家、省、市及上级部门领导关于项目建设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市重点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将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事项和信息及时专报分管(挂钩)市领导和领导小组。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市重点办、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好要素保障和服务指导,为市重点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共同促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提质、提速、提效。
第三十三条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年度资金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及时下达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社会投资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规划、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并指定专人负责,主动沟通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加快审批进度。
第三十五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支持、服务本行业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参建单位的企业信用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六条市多规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快速协调机制。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确定后,责任单位督促建设(代建)单位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多规合一”平台,标识为“市重点项目”进行快速策划生成,促进项目早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市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海洋、人防、市政、消防等相关审批部门配合,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审批服务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时提交建设用地,配合建设(代建)单位做好勘察测量、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用地保障,联合公安、执法等部门做好施工环境保障,严禁恶意阻挠项目建设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三十九条市双拥办、市涉军办协助责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处理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部队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条市铁指协助责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处理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铁路方面的问题。铁路部门应当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助责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处理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及迁移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电力、供水、燃气、交通、邮电、通信、火工、油品等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爆破、物资运输和通信等方面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市建设、交通、港口、水利、园林及铁路、电力等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市重点项目监督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在监督市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跟踪、协调及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投资、进度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设计审查、招标投标、造价管理、资金审核、工程档案等相关中介服务及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五条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和机具。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四十六条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用。
第四十七条新闻媒体单位应配合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十八条市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要交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市重点项目在贷款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第六章督查督办
第四十九条市重点办建立市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制度。市重点办及相关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等方式开展市重点项目督查,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督促建设(代建)单位、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以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展。
建设(代建)单位、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无故拖延整改的,市重点办可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并视情况发出督办函;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抄报效能督查部门,并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市重点项目督查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考核依据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依据。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督查结果同时作为项目代建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详见附件1。
第五十一条责任单位相应建立市重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存在问题,督促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优质高效快速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文明施工,通过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准入、企业动态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建立机制,配合推动市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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