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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五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目标计划的相关单位追查履约履责情况。
第五十四条市重点项目分为考核奖惩类项目和服务保障类项目,实行分类考核。
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列为考核奖惩类项目,对项目责任单位协调推进情况、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履约履责情况和属地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考核。社会投资市重点项目列为服务保障类项目,对责任单位的协调推进情况和属地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依据。项目实行代建的,考核结果作为代建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详见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我市正向激励机制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和奖励,推荐参加省重点办、总工会等单位组织的相关表彰评选活动。
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未按期完成目标计划或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交由有权部门予以处理。
项目实行代建的,根据代建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罚。
第五十七条市重点项目经稽查或审计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⒈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⒉厦门市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办法
附件1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力度,促进项目建设提质、提速、提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市重点项目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由市重点办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对象主要为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五条根据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土地房屋征收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要求,对市重点项目建设及协调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
(一)市重点办、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形式,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切实履约履责。
(二)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开展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
(三)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工作要求以及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阻碍、拒绝督查工作。
第八条市重点办可根据市重点项目督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督促整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
(二)约谈。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约谈其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1.督促限期整改后仍未落实的;
2.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
3.其它违反《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督办。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发督办函:
1.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2.因项目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完成投资不足序时进度80%的;
3.因项目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开竣工时间、施工进度滞后3个月以上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5.推诿扯皮,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需协调解决问题久拖不决的;
6.未能在时限内完成市政府(领导小组)下达工作要求的;
7.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督办的。
市重点办视情况将督办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效能督查部门。
(四)问责。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问责,抄报效能督查部门,并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
1.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或问题仍未解决的;
2.项目存在严重问题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相关单位阻碍、拒绝督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督查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考核依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依据。项目实行代建的,督查结果同时作为代建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相应建立市重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存在问题,督促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优质高效快速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重点项目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文明施工,通过建立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准入、企业动态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工作机制,配合推动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本区域或本行业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力度,促进项目建设提质、提速、提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考核对象主要为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考核。市重点项目分为考核奖罚类项目和服务保障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项目列为考核奖罚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和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社会投资项目列为服务保障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
(二)分级考核。市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实行市重点办、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建设(代建)单位三级考核制度。市重点办负责考核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责任单位负责考核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
(三)统筹考核。对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土地房屋征收等各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情况,以及各单位履约履责情况等方面进行统筹考核。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工作在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重点办牵头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内容、标准与程序等;
(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市重点项目各级协调责任主体开展考核工作;
(三)将考核结果上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市政府,通报给效能督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四)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考核对象实施奖罚;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土地房屋征收计划以及各级协调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等进行。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计划的相关单位追查履约履责情况。
第八条对各级协调责任主体的主要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一)责任单位:
1.市重点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履责情况;
2.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协调推进情况;
4.项目建设动态信息报送及宣传情况。
(二)属地政府:
1.市重点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履责情况;
2.作为责任单位的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土地房屋征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施工环境保障情况;
5.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信息报送情况。
(三)建设(代建)单位:
1.市重点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履约履责情况;
2.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3.项目年度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项目协调推进情况;
5.项目建设动态信息报送情况。
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代建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1.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及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2.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履责情况;
3.项目年度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项目协调推进情况;
5.项目建设动态信息报送情况。
第九条市重点办牵头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底开展市重点项目考核工作,遵循单位自评、分级审核、市重点办总评、通报的程序进行。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程序如下:
(一)单位自评
各级协调责任主体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
(二)分级审核
建设(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责任单位审核。
建设(代建)单位自评成果经责任单位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市重点办审核。
责任单位、属地政府自评成果报市重点办审核。
(三)总评
市重点办根据各市重点项目考核得分,对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建设(代建)单位等各级协调责任主体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各协调责任主体的考核得分。
(四)通报
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通报效能督查部门、责任单位、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我市正向激励机制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和奖励,推荐参加省重点办、总工会等单位组织的表彰评选活动。
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不力、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交由有权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属地政府的考核结果与效能督查部门年度绩效评估以及组织部门工作考评挂钩。
第十二条建设(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行业监管挂钩。建设(代建)单位为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其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实行代建的,根据代建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罚。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考核结果,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或本行业市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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