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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2-26 10: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火电厂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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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以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3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通过收集烟气中过饱和水蒸汽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4.5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采取相应技术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4.6燃煤发电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可利用余热对烟气再加热。

4.7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8火电厂的煤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30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5.1.2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烟气含湿量的能力。

5.1.4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7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及HJ/T397的规定执行。

5.1.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

5.1.7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8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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