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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03-02 0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荆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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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促进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通过预算安排、减免本级执收的行政收费等方式,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科技研发和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对禁止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环境保护。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在信贷、证券等金融业务中优先审查生态环境信用状况。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其依法取得投资回报。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项目或者资金开展生态环境治理。

第五十一条发展生态环保市场,推行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二条鼓励和引导重点监控企业、总量减排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采取第三方治理的形式,加强污染治理或者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

已经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

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应当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先在环境敏感地区、重污染行业、重点监控企业推行。

第五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体系。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等部门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等监测信息。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监测规范提供监测服务。

第五十六条市环保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其产生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不相符的,可以书面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审查建议。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受理,按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函告环保部门,并回复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划的,作出审查意见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纠正。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实施情况。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资金和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每年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名单,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对下列情形给予奖励:

(一)被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地方;

(二)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政府奖,定期评选表彰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延伸阅读:

解读|《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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