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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三十三)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针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场地,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污染扩散,控制环境风险,杜绝环境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改善土壤环保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器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1年进行1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三十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廊坊市突发环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专家库中补充土壤环境保护相关专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区)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
通过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等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成熟技术示范推广。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等参加)
(三十六)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检测、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具有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若干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方终身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十、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三十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市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到2017年,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廊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8年起,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督促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全市环保、国土、农业、林业、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市、区)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四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参与)
(四十二)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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