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环保部关于环评未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8-03-15 08:57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来信:

1、无环评审批已建成超过两年的项目是否适用《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建成后投产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未批先建行为的持续?

2、对无环评未验先投的项目,一般都会同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的各条规定,是否要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

3、对无环评未验先投的项目如何下达责改决定书。依照《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对环评未批先建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但对已建成投产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没有意义,如果责令恢复原状对那些符合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似乎量罚过重。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验先投的一般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污染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那么对无环评且未造成重大污染的项目应当如何责令限期改正,是责令限期完成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吗,这个期限又该如何确定?对无环评的项目在建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而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却要造成重大污染才能责令停止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失之于宽,有违新《环保法》和《环评法》取消补办环评手续的本意?

回复:

关于您来信所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我部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请查询网址:http://www.mep.gov.cn/gkml/hbb/bh/201802/t20180228_431889.htm。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如何确定问题,应由有权处罚机关根据个案不同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如何确定问题,应由有权处罚机关根据个案不同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函明确:“未批先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环保部发文明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定义 要求对“未批先建”项目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批先建满两年不处罚 不等于不问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未批先建查看更多>建设项目查看更多>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