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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方案

2018-03-23 15: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福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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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机动车年检站管理

每季度对所有年检站开展一轮尾气检测检查,发现年检站弄虚作假的予以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4.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

开展加油站油品抽查,加油站抽查率不低于50%,对供应达不到国五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加油站要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

五城区及高新区各类工地禁止使用锤击桩。(责任单位:市建委、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交通疏导

高峰期在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易拥堵的18个交通路口增加民警、协警指挥交通,避免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五)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松下片区集中供热工程,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集中供热并全面停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自备锅炉。(责任单位:长乐区政府)

(六)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1.加强餐饮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2.各区应于8月31日前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预留餐饮油烟、重点监控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水质监控等监控端口,实现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分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城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公司)、内河沿岸餐饮服务单位(公司)、群众投诉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并接入各区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4.全面取缔露天烧烤摊位。(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

(七)开展焚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梳理垃圾焚烧易发地责任清单,从治本入手,消除垃圾和焚烧问题。同时,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禁止焚烧树叶和垃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全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公交车、出租车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2018年底前完成250辆纯电动公交车更新任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2.完成闽清建陶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018年底,闽清县建陶行业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部淘汰煤气发生炉,所有素烧、釉烧生产工序全面改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闽清县政府、市经信委)

3.开展港口岸电建设工作

继续推广使用港口岸电设施,到2020年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单位:福州港口管理局)

(九)严控“两高”项目落地

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地,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十)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环保督查,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

开展环保大检查,认真落实《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废气等行为。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管理台帐,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的分类处置措施,2018年5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督查

开展文明施工大检查,针对施工扬尘实施重点监管,对防尘、控尘措施不落实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强化监督

(1)市效能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能监察。各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效能办)

(2)继续聘请环保监督员参与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现象,形成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4.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1)根据《福州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如福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进入前八名,则对评为前三名的先进区和评为前三名的先进县(市),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评为前六名的先进市直部门(第一等1个、第二等2个、第三等3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如福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未进入前八名,则对评为最后三名的区和评为最后三名的县(市)的党政相关领导进行效能问责。同时,制定《福州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建立挂牌督办机制。

(2)健全空气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的优劣直接与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绩效考核挂钩,积极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绩效考核体系,空气质量考评分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和提升空气质量工作任务考核,五城区、长乐区及高新区空气质量考评分占环保绩效考评分的66.7%(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占比70%,工作任务考核分占比30%),县(市)空气质量考评分占环保绩效考评分的50%(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占比70%,工作任务考核分占比30%)(福州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办法(修订)详见附件3)。

5.加大宣传力度

发挥宣传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营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卫“福州蓝”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改善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各相关单位要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资金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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