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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1.城区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
2.县(市)组: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
二、考核指标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以各行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
三、考核点位
1.城区组: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考核5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台江区考核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乐区与高新区考核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具体为:鼓楼区(五四北、紫阳、杨桥西、软件园、三坊七巷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台江区(宁化、新港、台江环保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仓山区(师大、29中、金山、淮安、奥体中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晋安区(下院、神康医院、32中、五四北三环、福兴投资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马尾区(快安、马尾区医院、亭江镇政府、琅岐镇九龙中学、马尾长安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乐区(长乐市政府、郑和花园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高新区(高新区创新园、融侨小院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2.县(市)组:每个县(市)考核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具体为:福清市(福清市监测站、石竹派出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闽侯县(闽侯环保局、闽侯教育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连江县(连江小湾、连江县医院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罗源县(罗源县环保局、罗源县医院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闽清县(闽清榕院村、闽清台山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永泰县(永泰上马路、永泰城南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四、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结果列入2018年度环保绩效考评内容,全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绩效按每日绩效实际得分累加。
2.考评天数: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共365天。按照每日公布的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值进行考评。
3.考评得分按下表计算
4.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综合指数按照5个站点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进行计算,台江区综合指数按照3个站点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进行计算,长乐区、高新区、各县(市)综合指数按照2个站点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的城市月评价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即6项污染物日均浓度与年均值二级标准的比值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指数,6个单项指数相加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当日任何一个站点如果无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或者有效监测数据低于考核要求的,该区当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按大于5.31计算。
5.各县(市)区与高新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应保证数据传输正常。对传输中断等原因导致无数据或数据异常的,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部门应在出现异常数据第2天内将相关情况书面说明,并将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导出后电子版和书面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否则仍按照无监测数据处理。当月无效数据超过3天,或当月数据传输异常超过7天(不含7天),当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为0。
6.鼓楼、仓山、晋安、马尾接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中心数据未达到5个站点的,每缺一个站点扣除当日绩效分值的25%;台江区接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中心数据未达到3个站点,每缺一个站点扣除当日绩效分值的40%。长乐区与高新区接入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中心数据未达到2个站点,每缺一个站点扣除当日绩效分值的40%。
福州市提升空气质量工作任务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
二、考核内容
考核《2018年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权重
1.六城区及高新区考核权重(均为30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权重5分;道路扬尘控制权重4分;应急响应权重5分;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整治权重3分;VOCs治理权重3分;新建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权重2分;餐饮油烟治理权重2分;露天烧烤治理权重 2分;乱焚烧垃圾整治权重2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管理权重2分。
2.六县(市)考核权重(均为30分):VOCs治理权重6分;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整治权重5分;重点区域、行业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分(福清江阴、闽侯青口、连江可门港、罗源钢铁业、闽清建陶业);应急响应权重5分;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权重4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管理权重3分;乱焚烧垃圾整治权重2分。
四、考核评分方法
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响应、餐饮油烟治理、乱焚烧垃圾治理、露天烧烤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等长效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落实情况及督查通报情况得分。
2.VOCs治理、燃煤、燃油锅炉整治等有具体目标与序时进度的任务按完成比例得分。
3.结合挂牌督查机制进行扣分。在以上得分基础上,根据《2018年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考核表》,各县(市)区及高新区每挂一张黄牌扣0.5分,每挂一张红牌扣2分(每3张黄牌挂1张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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