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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结合北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法规制度为依据,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目标,以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摸清底数为前提,以污染预防为优先策略,以风险管控为主导思维,以分类管理为重要路径;依据地块污染状况和再开发用途,科学合理确定治理修复策略,确保用地安全;落实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推动提升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和实施水平;加强各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规范操作;以技术密集型院所为依托,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与应急能力;切实兼顾好污染地块土壤的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以及农用地分类管理,充分保障居住安全、农产品安全、人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加强监管。依据对全市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完善土壤环境的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依据。完善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网络体系和手段,拓展土壤环境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科学实用的新技术,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与监测。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兼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兼顾不同土壤类型,着力解决制约北京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瓶颈问题,充分考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复杂性,以污染地块和农用地为重点,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强化源头管理与风险管控,结合土壤详查结果,按用地类型、污染程度等提出分类分级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优先对重点超标地区开展控制与防范。
管研结合,协调推进。完善地块修复与监测法规、标准体系,推进修复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软实力。
(三)规划目标指标
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在总体良好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25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合理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合理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5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土壤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具体指标:
(1)到2020年,建立覆盖农村、城市土壤以及自然土壤等各种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掌握北京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构建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健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有效控制土壤再开发环境健康风险;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到2025年,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科学合理保障人居建设用地和农业土壤质量安全。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
(3)到2030年,强化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全面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到2035年,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对策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体制
1.完善工业污染地块环境管理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业污染地块和农用地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体制。密切跟踪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进程,适时启动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工作,对是否开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编制工作进行论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深化已停产企业遗留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依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根据污染地块再开发用地类型,合理制定修复目标和治理措施。责任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修复策略选择、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含可行性试验)、地块修复技术路线及方案、工艺参数、环境管理计划(二次污染防范措施)、修复周期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对于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详细调查结果,编制地块风险管控方案,并将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加强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控措施和管理工作机制,将地块环境管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控”延伸,减少污染地块的增量。
研究完善北京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科学规范污染地块的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为深化治理和强化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结合国家地块标准制订和北京市实际工作需要,在地块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修复工程监理、修复工程环境管理计划、修复工程竣工、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等技术指南、导则和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工业污染地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着重开展后期风险管理、地块修复工程控制技术指南、典型行业在产工业企业地块污染防控技术指南、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基于生物可给性的健康风险评价技术规范等的编制。
2.建立环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污染地块的联动监管机制
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环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在工业用地转变为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地块名录、治理与修复、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联动监管。环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批涉污染地块建设项目的环评、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3.探索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形成“北京模式”
各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实施方案,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过程环境监理与二次污染防治,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各环节进行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
同时,在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立项及实施监管、工程项目实施成效综合评估、技术集成推广、资金筹措等方面不断摸索,逐步形成适合北京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北京模式”。
(二)实施土壤污染详查,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实施土壤污染详查工作
依照国家相关部署,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同期建设土壤样品库与土壤详查样品流转中心,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查明北京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综合评价农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2019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详查,掌握北京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完成重点工业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初步掌握北京市工业聚集区等重点工业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提出重点工业区域土壤污染环境管理对策。
2.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点位布设的要求,在已开展布设工作国控点位的基础上,增加约200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控点位。实现对耕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加密监测,对大型交通干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灌溉区、生态边界、加油站周边等未设置点位的区域的覆盖,促进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在北京市的全面覆盖。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市农村、城市土壤以及自然土壤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市、区两级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建成相对完整、高效、规范的监测网运行机制,同时确立切实可行的网络业务化运行方式和保障措施。实现对北京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定期的监测和评价,对重点、敏感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及时的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依据,为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结合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北京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整合集成环保、规划国土、农业、水务、地勘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四)开展污染地块筛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
1.建立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
各区结合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等情况,建立本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列入名单的疑似污染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判明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2.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
各区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本区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并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等文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公开报告主要内容。
3.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鼓励用作生态恢复用地,且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修复后以绿化用途为主。确需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造成的健康和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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