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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宝鸡印发《宝鸡市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及《宝鸡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宝鸡市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五年来取得显著成效。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各级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年度工作方案,全市自上而下坚持系统施策、统筹防治、协调推进,持续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项措施,政策体系日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联防联控明显增强,可吸入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等主要污染物治理取得积极进展,大气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我市空气质量现状。在看到改善成效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空气质量与国家考核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随着关中城市群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臭氧等复合型污染日益凸显,2017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5.89,同比下降2.2%。六项污染物中SO2浓度均值12μg/m3,同比下降7.7%;NO2浓度均值41μg/m3,同比上升5.1%;PM10浓度均值104μg/m3,同比下降6.3%;PM2.5浓度均值59μg/m3,同比持平;CO浓度均值2.1mg/m3,同比下降4.5%;臭氧浓度均值155μg/m3,同比下降1.9%;AQI均值100,同比下降1.0%。2017年12月份关中67个县(区)较差的10个县(区)仍有我市个别县区。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更大压力。
(三)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优。受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市场机制等因素制约,电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困难大、矛盾多,能源结构中“一煤独大”的局面急需加快调整。
二是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愈加明显。在PM10、PM2.5治理取得成效的同时,臭氧污染呈现时段提前、浓度加重的特点。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相对滞后,排放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明显短板,成为影响我市夏季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三是联防联控的合力仍需加强。一些县区政府和部门对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决心不大、措施不硬、投入不足,协调联动尚未有效建立,在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和自身工作方案上还有不少盲区,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的现象。
四是对大气污染成因的研究比较薄弱。我市对雾霾形成机理、源解析和污染迁移规律等研究不足,对冬季大气污染成因、控制对策及健康影响研究不够,现有环境管理手段尚不能适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管理能力欠缺,科学治霾水平亟待提升。
二、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五新”战略任务,持续推进绿色发展。深入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以增强区域联防联控为主线,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巩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第一阶段成果,以颗粒物(PM10、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臭氧(O3)前体污染物控制。到2020年,我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3%(293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46微克/立方米)(各县区年度指标以市委市政府的市县目标责任书下达),可吸入颗粒物(PM10)明显下降,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1.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降低第二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力争2019年实现第三产业占比超过第二产业占比。(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每年削减燃煤91.5万吨,三年累计削减274.5万吨。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达到超低排放的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暂缓执行削减计划。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削减任务挂钩机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的城市,削减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同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3.城乡同步治理散煤。坚持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结合燃气管网、电网建设等实际,通过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替代。以居民家用散煤和中小型燃煤设施为重点,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平原及浅山区农村民用散煤削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4.稳步推进清洁供暖。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对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实施清洁化改造,热电联产覆盖区域全部淘汰,热电联产暂时未覆盖区域改造成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供暖(包括地热供暖、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太阳能供暖、工业余热供暖),暂不具备清洁化改造的燃煤集中供热站,执行超低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改造完毕,其中,2018年不少于60%。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户表和农村智能电表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5.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2019年底前,所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其中,2018年不少于60%。(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6.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60%,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低于8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低于3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7.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项目,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8.对火电企业进行改造。对火电企业进行优化布局,不再新建火电、热电企业。2019年底前,现有火电机组全部实行热电联产改造,释放全部供热能力,并实行以热定电,在保障电网平稳运行的条件下非采暖季节逐步停止发电。(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9.实施高排放企业关停或搬迁。市区及平原县禁止新建煤化工、石油化工、焦化、化肥、水泥、陶瓷、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砖瓦窑等行业企业,2019年底前,上述现有企业产能实行减半生产,优先实施城市建成区内企业搬迁改造。(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具体任务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另行下达)
10.实施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整村推进清洁能源改造,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可再生能源等方式,改变农村现有使用散煤、生物质进行取暖、做饭、煨炕,以及农业大棚保温等状况。2020年底前完成100%村庄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30%,2019年不少于60%。开展秸秆颗粒燃料、制作木工板等生物质资源工业化利用,鼓励秸秆生物质燃气、生物质颗粒燃料、生物质热解气锅炉等工业化利用产业。(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秸秆焚烧现象。2019年底前,农业大棚等生产设施使用液化天然气、电供暖等清洁化保温,其中,2018年不低于50%。杜绝使用散煤、秸秆、玉米芯、枯枝落叶等生物质燃料。(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持续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1.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提升和制定在用机动车排放限值、老旧车等高排放车标准及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加快推进以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柴油车等为主的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对高排放车辆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实时监控。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能力及相关省、市平台建设,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引导排放不达标等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淘汰。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加强对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市公安局、商务局、交通局、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2.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2020年底前,关中设区城市燃油和燃气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其中,2018年不少于40%,2019年不少于40%。(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3.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市、县两级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和监管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鼓励和支持老旧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严格市场准入,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规划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非道路工程机械;2019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6.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确保全市国Ⅴ汽、柴油全覆盖。(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7.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建立载货柴油车辆避让市区主干道制度,通过强制性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引导车辆走绕城高速。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步伐,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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