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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酒泉印发《酒泉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酒政办发[2018]37号
酒泉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及《酒泉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空气、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以控制扬尘污染、燃煤及烟(粉)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生活面源污染为重点,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保部《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2018年各县(市、区)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81.5%以上。
(2)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不高于94微克每立方;PM2.5年均浓度值不高于38微克每立方;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四项指标同比2017年均要保持稳定或实现下降。
(3)其他目标。煤炭年消耗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60%以下。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酒泉市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以下所有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酒泉市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逐条列出。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酒单位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市级行业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各项重点任务的指导、推进、协调工作。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逐步提高行业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能评、环评、安评准入关。严格落实核准、备案工业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核对市、县两级项目清单,确保无国家《大气十条》发布之后违规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
2、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将去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完成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炼铁和炼钢设备以及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杜绝“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要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确保全市无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相关企业参与)
3、全面落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下达的钢铁、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酒泉日报等媒体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和已验收企业名单,组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市工信委牵头,相关企业参与)
4、大力实施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和城区建设实际,加强清查排查,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确保城市主城区内无重污染企业。(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及相关企业参与)
(二)清洁生产
1、积极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项目。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县(市、区)及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清单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和项目台账管理工作,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出具验收专家意见和工作通报,年内完成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相关企业参与)
2、认真开展“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上下达的“双超双有”企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单,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审核任务,编制审核方案、落实改造方案、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企业参与)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不断加快能源使用结构调整。加快风电、光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有效改善城区能源结构。积极推广生物质能源、燃料乙醇、风能和太阳能清洁能源,逐步探索利用电能进行集中供热,有效控制燃煤污染。调整燃料结构,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限油,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确保在2018年底全市煤炭年消耗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60%以下。(市发改委、能源局牵头,工信委参与)
2、加强煤炭洗选加工。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煤炭开采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规定,要在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范围内从严控制劣质煤开发生产,逐步减少劣质煤产量比例。布局煤炭生产企业的县(市、区)要加大煤炭洗选力度,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到2018年底,各地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市发改委、能源局牵头,工信委参与)
3、严禁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1)严禁运输、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各县(市、区)要控制劣质煤炭的流通,城市建成区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8%的劣质燃煤,其它区域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严禁流通、进口和销售。各县(市、区)要尽快完成煤炭市场整合工作,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一级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煤质检测中心建设任务,二级洁净煤配送中心投入运行,辖区内所有不合格煤炭销售企业全部完成取缔,优质煤配送销售体系和煤质监管体系全面建成,从煤炭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禁止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发热量、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八项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推广使用型煤要符合《民用环保型煤标准》(DB62/T2736-2016)要求。市县工商、质检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工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周边地区进入本辖区煤炭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坚决杜绝劣质燃煤流入我市煤炭市场;工信、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县交界等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对跨市界、县(区)界且煤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市工信委、工商局牵头,公安局、质监局参与)
(2)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各县(市、区)应在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城市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鼓励煤矸石等低热值煤和劣质煤就地清洁转化利用,限制使用高硫份、高灰分、低热值劣质商品煤在市内进行低质化配煤。除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外,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的使用。火电、水泥、供热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市工信委牵头,市质监局、工商局参与)
(3)加强燃煤质量管控。各县(市、区)政府应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辖区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能源、工信等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炭生产、加工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质监、工商部门在储运、销售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工信、环保部门在使用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火电、水泥、供热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等,坚决查处煤炭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对情节严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省、市制定的工业和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和管理要求,对煤炭硫分和灰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限制,不允许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加强对重点用煤单位的监督检验,环保、工信、质监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把煤炭关口(入厂煤、入炉煤),加强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集中供热站环保执法和煤炭质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煤矿、煤炭交易市场、洁净煤配送中心和火电、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燃煤用户的储煤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制定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完善的商品煤质量档案。
加强冬季煤炭质量管理,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冬防期,进入冬防期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集中供热站等燃煤企业全面提升燃煤质量,确保燃煤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8%。(市工信委、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按职能分工牵头)
(4)进一步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大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定期集中对辖区内加油站及周边各种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凡使用不符合国五标准车用柴油、汽油的一经发现立即扣押封存,并倒查来源,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参与)
(四)燃煤锅炉整治
1、加快燃煤小锅炉替代淘汰。各县(市、区)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2018年8月底前,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清零”,按要求全面完成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和达标治理任务,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供气、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要实施达标治理或替代为高效环保型锅炉系统。强化锅炉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工作,确保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含茶浴炉、热水炉)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封。建立健全燃煤小锅炉淘汰和新建锅炉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锅炉调查摸底和动态更新,并对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定期进行动态调度,规范收集整理新建锅炉审批、改燃锅炉验收报告、小锅炉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台账资料。(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及相关企业参与)
2、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实施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须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已建成10蒸吨及以上、65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20蒸吨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运行。(市环保局、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及相关企业参与)
3、切实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工程建设,到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全面贯彻落实《酒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近郊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炕、土灶、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查摸底工作,10月底前城中村、棚户区及城乡结合部小火炉全部实现清零,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城郊乡镇土炕、土灶、小火炉按照省上要求完成相应改造任务。(市建设局、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及相关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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