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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市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41.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42.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市、区)要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3.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市气象台负责全市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市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44.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市、区)政府
45.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市、区)政府
46.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中心城区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8.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0.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每季度PM2.5、PMl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市、区)依据PM2.5、PMl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4月15日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市、区)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市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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