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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8-04-27 08: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作者:汤明旺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管理济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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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第十三条 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场关闭。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局申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由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排放种类、处置时限、排放时段;

(二)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名录中选定的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及双方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异地工程填垫、土地复耕等可将建筑垃圾作为资源直接利用的处置地点及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运输企业准入名录中选定的运输企业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

前款第三项拟将土石方施工产生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一款第四项在选定运输企业时,对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鼓励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城市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要现场就地消纳建筑垃圾的,予以核减相应建筑垃圾排放量。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当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服务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局或者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等措施。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七)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市城市管理局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厢体密闭、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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