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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九小”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对已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进一步全面巩固排查,确保应纳入取缔范围的“九小”企业彻底取缔,并防止“九小”企业死灰复燃。检查辖区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规划或方案制定情况。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展抽查,5月底前将专项工作总结(附九小企业名单)报送水环境管理科。
(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全面排查整治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重点检查排污企业和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监督巡查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各县(市)区加快整改进度,尽快启动实施规范化建设,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开展入黄排水沟和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执法检查。
每半月巡查一次各排水沟及黑臭水体,拉出问题清单,交河长办进行督查督促整改;检查入黄排水沟沿线垃圾清理、黑臭水体沟道清淤、垃圾清理、沿线工业区企业废水排放口取缔、沿线涉水企业达标排放、沿线规模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人工湿地工程复工建设及运行等情况,检查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和群众满意度,以及整治后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执法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泥处置及提标改造进展等情况。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大对相关运营商的公开曝光力度。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五)开展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污水管网建设及园区工业废水收集情况,重点检查园区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污泥处置情况,对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管控。
(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小区)搬迁或关闭情况。依法查处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办理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利用渗坑、渗井排放畜禽粪便、尿液等违法行为。检查阅海、艾依河、鸣翠湖等重点河湖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划定情况。
(七)开展涉重金属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全市涉重金属废水产生、储存、处置企业执行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全面排查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状况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底数;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
(八)开展化工、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和清洁化改造、低污染工艺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持证排污、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联网运行、企业执行信息公开规定等情况,对企业外排废水进行加密监测,对企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偷排漏排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九)开展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水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以及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
(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检查。
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发挥环保效益。推进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督导检查,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长效机制,指导实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十一)开展水环境治理项目进展专项执法检查。
对2018年以来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含总量减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已按期建设完成的项目重点检查项目运行及治理情况,对未按期开工或完成建设的项目查清项目进展缓慢原因,视情采取致函辖区政府、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等措施,促进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进展。
(十二)开展水环境保护“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
对2018年以来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涉水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整改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建立全市涉水问题企业清单,完善废水排放企业“一口一档”信息,对“屡查屡犯、久拖不改”的问题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为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实效,整个专项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8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开展辖区内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并于5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5月30日前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全市工作自查总结上报市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8年5月25日至9月30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合理安排时间,负责对“九小”企业专项执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等十一项任务的现场检查及对各县(市)区进行稽查,根据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区环保局抓好整改落实。
(三)开展 “回头看”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涉水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整改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建立完善涉水问题企业清单及“一口一档”信息,对“屡查屡犯、久拖不改”的问题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总结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由支队在11月10日前汇总上报银川市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专项执法检查。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双随机”模式开展,随机确定参加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监察支队、监测站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宣传、检查和督办,组织开展好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扎实推进;结合新法新规新标和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新要求,统筹明确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协调、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做到工作方案科学、工作重点突出、执法检查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二)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水环境污染。
水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既要对废水排放企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也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水环境问题;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存在的水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入黄排水沟水质污染、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逐一分析,建立水环境问题销号制度,查清问题性质,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三)严格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全市上下要严格环境执法,对重点污染企业严盯死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恶意规避监管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发现一起、移送一起、查处一起。
(四)强化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市环保局将抽调人员定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依法“顶格”处理;对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河流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监管失职、故意包庇违法排污企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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