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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环境应急联动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存在环境风险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名录,力争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预案备案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沿江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开展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政府预案修编,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推进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技术。以联合培训演练、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等多种手段,加强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安监、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建设环境应急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日常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建立和整合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源、环境应急处置方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以及重要环境敏感点位置等情况,提升应急管理和处置效能。
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应急保障力量共建模式,开展环境应急队伍标准化、社会化建设。以石化、化工、重金属、印染、集中式污水处理、危废处置等行业为重点,加强企业和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构建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库。积极推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三)遏制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环境污染风险。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谎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与省部署,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推进危化品运输车辆加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实时传输及危险快速报警系统,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危化品禁运。
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管。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并统筹规划,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多措并举,破解重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应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筛选评估工作。严格新(改、扩)建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的审批。
八、进一步强化协同保护制度保障
牢固树立生态共同体理念,深化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实践,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步伐,营造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一)健全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贯彻落实省制定的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在长江流域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联合执法监督机制、规划环评会商机制、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响应机制等。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加快解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制度
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生态监测全覆盖。加强饮用水源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系统。建立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进一步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提高市、县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配合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定期开展全域和特定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措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配合省做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的发布工作。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加大财政对生态红线保护区的补偿力度。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结算机制。尝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编制空间规划应先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
推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配合国家、省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省制定的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把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深化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四)开展绿色发展示范引领
策应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制定《启隆海永两镇策应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规划》《东平—海永—启隆城镇圈协同规划》,对启隆、海永实行整体生态保护,在启隆、海永和长江北岸区域规划建设生态旅游区。
扎实推进生态创建。推进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加快构建海洋绿色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循环海洋经济;推进国家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细胞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绿色制造集成项目。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规划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完善环境法治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环保、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三)加强政策创新
持续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评级机制和平台建设,扩大参评企业范围,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制度,实行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推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继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范围。严格执行《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
(四)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工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利用等资金整合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基础科学研究,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加快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的实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依托有条件的环保、低碳、循环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工业园区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六)实行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地区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空气质量状况、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评估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在2018年底、2021年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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