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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5-24 09: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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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评估要求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应由审核专家、行业专家、环保或节能专家组成,且不少于3人。评估过程包括:

a)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档案资料;

b)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征询、核查;

c)以会议形式听取企业和咨询机构汇报;

d)通过专家质询,经专家组讨论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表(见附表C)》进行评分界并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最终形成书面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意见要求参见(附录D),参照(附录E)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价。

6.1.5结果及公示

a)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b)根据审核咨询机构打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90分)、及格(70~80分,含80分)、不及格(<70分)。

c)根据管理权限,评估结果由所在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并由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

6.2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6.2.1申请验收条件

a)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稳定运行3个月且企业内部进行了运行绩效验证后,可向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请验收需在通过评估后一年有效期内。

b)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6.2.2申请验收材料

由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向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上报材料包括:

a)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初审表格式参见附录F;

b)《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c)《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d)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与地方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e)验收档案资料;

f)其他相关验收佐证资料。

6.2.3形式审查

由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报至负责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审查内容:

a)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向设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b)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c)上报材料符合企业实际及6.2.2款要求。

6.2.4验收要求

已通过评估的企业,由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G)》进行评分,验收意见要求见附录H。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验收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企业,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a)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b)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c)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d)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e)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违法违规整改任务;

f)不能满足地方提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的。

6.2.5结果及公示

a)全部满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要求,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

b)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否决项中任何1条为“否”时,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c)根据管理权限,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并由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验收结果。

7监督和管理

7.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工作经费,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7.2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河北省或当地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承担评估或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7.3其他参会成员包括:被审核企业清洁生产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咨询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负责人及审核相关人员。

7.4企业应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修改说明上报省、设区市(省管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存档。

7.5企业应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修改说明上报省、设区市(省管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存档。

7.6审核咨询机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报告编制要求

A.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要求

A.1.1格式要求

格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使用微软word软件编辑文档;

b)文字与格式

1)全文使用仿宋字体、小四号字、行距用最小值24磅、带序号的标题文字要加粗;

2)一级标题加粗黑体、三号、左对齐;次级标题仿宋、四号、加粗。

3)图、表、照片中的文字说明,需用五号仿宋体字。

A.1.2内容要求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清洁生产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A.1.3审核过程佐证资料存档要求

企业审核前后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企业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理处置管理台账及图片合同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表和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等资料;其他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要求的执行情况佐证材料。中/高费方案涉及的佐证材料,企业审核过程中依据的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实测等数据资料,机电设备台账、审核宣贯和方案提出等资料要求纳入审核档案,其它资料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存档,并保证档案资料的文字清晰可辨。全部档案与资料要形成档案资料目录,以备核查。

A.1.4封面要求

应统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封面格式,封面格式要求见表B.1。

A.2清洁生产咨询工作报告编制格式要求

A.2.1格式要求

格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c)使用微软word软件编辑文档;

d)文字与格式

1)全文使用仿宋字体、四号字、行距1.5倍、带序号的标题文字要加粗;

2)一级标题加粗黑体、三号、左对齐;次级标题仿宋、四号、加粗。

3)图、表、照片中的文字说明,需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A.2.2封面要求

应统一清洁生产咨询工作报告的封面格式,封面格式要求见表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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