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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港口船舶污染控制工程
32.加强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已建成品油装船码头油气回收系统改造,启动加油站油气回收深度治理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年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项目10个(详见附件14)。(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3.强化船舶污染控制。按省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京杭运河宿迁段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港口靠泊船舶按要求执行相关排放控制措施,组织开展京杭运河宿迁段停靠船舶燃油使用情况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船用油品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4.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推进京杭运河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法规,大力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和机械中的应用。加快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岸电设施利用率,确保京杭运河宿迁段停靠船舶100%使用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7套。(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5.加强港口码头粉尘管控。按照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将粉尘治理纳入《港口经营许可》换证核查内容,按先试点示范,后全面推广的原则,全面开展港口码头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推进港区码头道路硬化、喷淋冲洗、抑风防尘和自动监控等措施落实。4月底前,各地高标准打造港口码头粉尘治理示范点不少于1个;2018年,完成港口码头及堆场粉尘整治项目20个。(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城市扬尘污染防控工程
36.严格扬尘污染管控标准。严格落实《江苏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切实推进扬尘治理全过程管控,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组织协调,落实扬尘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防控主体责任。4月底前,按行业系统制(修)订工业企业、港口码头、建筑施工、征收拆迁、渣土运输、国省干道保洁等各类扬尘管控标准导则,建立完备的城市扬尘防控督查考核制度,切实提高扬尘污染防控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7.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把工业企业施工扬尘纳入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规范建筑、征收拆迁、交通和水利等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物料覆盖、路面硬化、渣土清运、车辆清洗和密闭运输等管控标准,实现工地喷淋抑尘设施“全履盖”,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超3个月裸露土地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各类市政、交通和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城市市政工程尽量避免现场机械搅拌作业;城市征收拆迁要全面采用喷淋湿式拆除作业;渣土车辆实现GPS定位和自动化密闭运输,尽量减少长距离或跨区域运输,杜绝“先污染后冲洗”现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8.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推进企业厂区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厂区及生产扬尘专项整治,系统地提升火电、冶炼、建材等企业关联上下游产业企业扬尘管控水平,建立完善企业扬尘污染全过程管理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年内完成商砼企业扬尘治理项目85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9.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按照市区洒水抑尘作业标准,规范城市道路洒水抑尘保障,全面提升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机械化清扫能力,细化完善城市道路季节性清扫方案,做好重点区域洒水抑尘保障,每月公示考核情况,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程
40.实施二级应急管控。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调整“省级预警、市县响应”应急模式,修订完善《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静稳型污染天气管控,借鉴南京秋冬季实施二级管控,探索建立我市秋冬季雾霾天气常态和长效监管模式,当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00-200时,实施一级应急管控,达到200以上时,实施二级应急管控,最大限度削减污染物浓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1.实施清单式应急管控。对静稳型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实施清单式管控,分行业确定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制定“一企一策”应急方案,并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执行。分行业、分地域开展应急管控演练和应急督查,强化应急管控成效评估,及时调整优化应急措施,定期更新工业企业限停产、工地停工等应急管控清单,确保应急措施可执行、过程可控制、结果可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2.加强错峰生产管控。根据国家、省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和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实施季节性生产调剂,制定重点行业夏季臭氧污染和冬季雾霾污染错峰生产计划和任务清单。科学实施铸造、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加大水泥、砖瓦窑、石膏板、耐材等建材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力度,优化涂装、化工、橡塑、包装印刷、生物质发电及煤电机组等行业企业生产调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环境监测监察发现违法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改,年度整治任务滞后的要延长错峰生产时间。(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能力提升建设工程
43.提升大气环境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加强监测数据综合研判与利用,开展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测预报,不断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每日通报公布空气质量情况,按周排名考核空气质量完成情况,逐月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变化及污染趋势,科学评估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效果,系统建立大气治理决策技术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4.健全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做好国控监测站点优化调整工作。按全市统一标准建设、县区统筹资金自建、市级考核奖补和统一运维的原则,统筹推进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城市扬尘(颗粒物)监测点建设。2018年,全市建设大气自动监测站点13个(详见附件18),完成中心城区扬尘在线监测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9)。(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5.提升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开展臭氧治理技术攻关,启动VOCs排放源清单和源解析工作。开展企业活性炭使用专项执法检查,企业吸附治理超6个月活性炭或已饱和活性炭要实施还原更换,完善活性炭使用管理台帐。加强重点排气企业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达标专项执法行动。强化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推进排污单位废气自行监测,工业园区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提升VOCs监测和监管能力。5月底,完成VOCs排放监测单位筛查,确定监测名录;11月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监测及执法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6.建设大气质量达标管理体系。按逐年改善、限期达标的原则,启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工作,就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近期和阶段性治理目标,系统性制定空气质量达标措施和整治路径,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全面、稳定达标,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转型,增强城市竞争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治理责任。市大气办加强日常协调督促,实施预警通报制度,每周、每月向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改善不力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市各有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政策,充分履职尽责,发挥行业治理职能。各地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把大气污染治理列入党委、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逐月分解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明确每个项目的完成期限,压实乡镇、街道监管职责和重点企业治理责任,确保任务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和考核到位。市大气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计划执行和评估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突出、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进行考核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污染严重的地区,报请市委、市政府严肃追责,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地区年度生态文明考核先进。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执法监管理念,坚持标准严、检查严、惩处严、督查严,继续狠抓新环保法、大气法以及我省地方法规的落地见效,铁腕打击超排偷排、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加强对大气重点污染源的明查暗访,住建部门实施施工扬尘分级管控,交通运输部门强化港口码头执法监管,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加强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检查。各地抓紧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细化监管方案、理顺运行机制、落实巡查人员,真正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既要联合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更要形成较完整的监管体系,促进排污单位自律、守法成为常态。
(三)推进基础建设。推进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评估制度,实行区域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筑牢污染防治的制度屏障。注重创新驱动,借鉴学习外地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提高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激发技术创新和治理动力。加快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一证式”管理体系。实施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摸清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污染源的总体分布和排放情况。
(四)加强经济调节。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市物价部门建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促进污染治理的价格政策。
(五)引导公众参与。各地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推动形成全民共治的强大合力。有关部门举办知识竞赛等系列主题活动,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研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办法,推进建立政府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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