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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落实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探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补贴。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和流程,落实使用绿色信贷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引入节能减排低碳评价因素,建立银行业绿色评价机制,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积极开发碳金融产品,支持以用能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鼓励社会资金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特点,设立节能减排公益性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在绿色项目中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实施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支持节能环保相关制造和服务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大绿色金融宣传力度,倡导绿色消费,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牵头单位:人行天水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天水监管分局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做好用能权(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积极做好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天水市节能量交易试点,结合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和新建项目节能审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和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配套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积极配合做好排污许可制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节约能源成果转化、技术转移,金融、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强化公共机构和电力、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中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政府机关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消费支出。落实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人行天水支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省银监局天水监管分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效能标识和节能环保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节约能源管理。推行节能环保低碳产品认证,鼓励居民用户使用节能环保低碳产品。结合重点用能企业百千万行动和企业自愿节能承诺行动,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效、税校、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落实国家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定期开展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
(三十七)有效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鼓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和奖励力度,努力改善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现状。有序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有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激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省上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积极争取节电产品研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等示范项目补贴。落实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配合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发挥我市优势,支持培育专业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评估评价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优化用电方式。积极开展电力交易,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组织宣传,让电力需求侧管理走近消费者生活,深入人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消费统计指标,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报告制度。强化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提高节能监测管理能力。完善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点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及时公布各县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贯彻落实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各县区要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合理分解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对年耗能50万吨以上重点区域的节能管理,对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强度高的甘谷县、秦州区进行严格的节能降耗约束,加快经济转型步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能源消费量相对较大、能耗强度相对较高的麦积区、武山县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存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其他能源消费量较小、能耗强度较低的张家川县、秦安县、清水县支持其根据本地区的特色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根据各县区自身情况,开展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让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形成促进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县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国有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国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执行节能减排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监控污染物范围、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能耗限额标准等节能环保标准和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切实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国家、省上相关政策措施的到有效落实。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节能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等)
(四十四)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以及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夯实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深入开展节能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健全环保监管,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探索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大节能减排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引导全社会推行绿色消费。开展全民绿色生活宣传教育,倡导全体公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采取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团体、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社区、物业公司、学校等联合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交换或综合利用闲置旧物。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鼓励零售企业不采购、不销售,消费者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鼓励引导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节水、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使用清洁能源。鼓励设立绿色批发市场、和绿色产品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深入开展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开展“绿色饮食行动”,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全市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节能减排行动。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积极利用节能宣传周、环境日、低碳日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刊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新建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或者在现有展览馆中增加、更新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内容。建成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引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率先践行勤俭节约和绿色消费理念。推动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发展,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文旅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等)
(四十七)努力构建社会监督体系。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破坏环境行为。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合理消费、适度消费、共享式消费等节能低碳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引领和带动企业向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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