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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现任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这个委员会刚于5月19日在广州正式授牌成立。
我2015年4月就与郭先生初次认识。那时,《南方周末》在北京举办了一期以垃圾焚烧为主题的环保沙龙,我俩同时受邀并发言。会后,主办方推出了千篇一绿环保科普沙龙|“挺焚”与“反焚”,该如何吵架,里面有我和郭先生同场交流的情况。
2017年6月初,我所参与发起的民间智库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主办了一期“中国碳市场工作坊”。因为会议设计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探讨碳市场机制的合理性,所以邀请到了郭先生参与并介绍行业发展的概况。(可参考:回顾|中国碳市场工作坊)
就在上个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业委员会刚刚成立后不久,郭先生给我发来一封信,主动商讨垃圾焚烧行业发展中的问题以及与民间环保的关系。随后我也回了一封信给他,表达谢意,并期待加强沟通和开展合作。
我和郭先生还达成共识:我们俩的通信内容可以分享给业内朋友,也可以公开,这样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对话契机和更好的沟通氛围。
以下便是这两封信的原文,供大家参考。
毛达博士,您好!
从参加2015年4月17日的一次针对垃圾焚烧的环保沙龙相识到今天已经3年多了,虽然当初我们有点针锋相对,但并不妨碍我对您的博学、理性和对环保责任感的敬意!
这3年多,因为常与媒体沟通交流,被逼着对行业做些思考和了解,有时也会与您隔空交流甚至交火。5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委会成立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希望废弃物发电专委会代表行业加强对媒体和环境NGO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归纳近些年的心得体会及您公开发表的一些观点,有如下几个观点与您探讨,请您指教:
1、如果从“理想无害”的角度来评判垃圾处理手段,我们不知道哪种手段能够逃脱被“反对”的命运。“理想无害”应该是指引垃圾处理行业前行的目标,不应成为现实垃圾处理工作的掣肘。
2、立项、选址等事项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不是企业。能否在今后“涉烧”报道中不再将该类事项违规的帽子扣在企业头上。
3、专业数据和信息的解读与X光片一样,需要有经验的医生结合临床才可能给出正确的判断。能否在今后“涉烧”报道中,在专业数据和信息方面听听专业人员的解释和说明。
4、反对“违规焚烧”也是典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负责人的普遍共识,能否在今后的“涉烧”报道中,将“违规焚烧”与“合规焚烧”加以必要的区分。
5、您关注的部分焚烧电厂“疑似超标排放数据”情况,我们已经开展了部分工作,基本确定是焚烧炉启停过程中出现的,此类超标排放在一定的时间内是被允许的。对于这个时间限值是否合适,行业正在讨论。
沟通无害,交流有益,我既愿意在澄清行业误解方面与您沟通交流,也愿意在您反对“违规焚烧”工作方面提供一些行业意见。
不当之处,敬请见谅!
郭云高
25/05/2018凌晨
尊敬的郭云高秘书长:
您好!这几天工作较忙,迟复请见谅。
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的来信,我想这也是我们俩能在垃圾焚烧问题上进行坦诚交流的又一次体现。
其次,祝贺您任秘书长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委会于5月19日正式成立!也期待贵会在您的牵引之下,为我国可持续的废弃物管理作出正向贡献。
就您来信的内容,我总体感到很富建设性,其中对我和其他环保公益工作者给予的关注和指点,也很有价值。
此次回复,我准备就您提出的几点建议逐一回应,主要意思是表达认同,少部分是提出商榷;进而在你我双方观点的基础上,对垃圾焚烧行业与民间环保公益团体可能展开的合作提出几点建议。
您首先认为“理想无害”不应成为任何一种垃圾处理手段被“反对”的理由,也不应成为现实垃圾处理工作的掣肘。我觉得您这样说可能隐含了一种对我和其他环保公益工作者的误会,即我们是因为垃圾焚烧不能达到“理想无害”的标准才提出许多批评的。实际不是这样,我们对垃圾焚烧厂的持续监督,乃至一定的质疑,是因为最近十年以来,确实有相当数量的焚烧厂并没有达到最基本的国家环保标准,整个行业的一般运营状况离它有能力达到的最佳可行技术和环境实践的水平还有相当的距离。
我基本认同您所说的“立项、选址等事项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不是企业。”但现实中也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因其自身利益的需要,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策,更不用说一些焚烧企业本身就和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实际项目出现的问题,究竟是政府违规、企业背锅,还是企业违规、政府背锅,抑或二者都有部分责任,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我和其他环保公益伙伴此前在分析责任归属问题上有不当之处,甚至错误,希望相关部门、企业或您所服务的委员会及时指出,不仅可以让我们减少失误,更重要地是能让公众更及时、全面、公平地看待问题。
对于您关于在“涉烧”报道中多听听专业人员解释和说明的建议,我非常认同,也欣然接受。虽然我们此前也努力这样做,但肯定还做得不够,希望您和贵委员会能就具体可被咨询的专家给出建议。
如我此前向您表示过的,反对“违规焚烧”当然应该成为你我的共识,或者整个垃圾处理行业与环保公益组织的共识,我们应当就此展开具体合作,让良币驱逐劣币,让行业健康发展,让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都受益。至于报道语言上的区别,我们会注意将之与“合规焚烧”加以区分。
您能正面回复并解释某些焚烧厂出现的“疑似超标排放数据”问题,令人敬佩。我们愿意就该类问题保持谨慎观察,并在参考更多信息,如国外经验后再做出判断。当然,到底是“疑似超标”还是“事实超标”,最终还需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出公正、合理的评断。至于异常排放应受到怎样的法规限制,我们也愿意与您和整个行业展开建设性交流和探讨,共同促进排放标准和运营水平的提升。
在以上回应的基础上,我就垃圾焚烧行业与环保公益组织(更具体而言,即致力于促进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循环经济或“零废弃”的公益组织)可能展开合作的切入点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第一,双方尽可能抓住一些机会——没有机会也要创造出机会——来直接沟通、交流,就像你我此前和现在的沟通和交流一样。唯有如此,才能互相了解,消除误会,寻求更多共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双方都在努力追求的环保公益目标。
第二,在中央“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政策的顶层引领下,共同推动城乡垃圾分类实质、有效向前发展,不仅要在2020年以前努力做到有害垃圾不进焚烧炉,也要持续减少易腐垃圾(包含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湿垃圾、有机垃圾、园林垃圾),以及其他不适合焚烧或排放物控制难度较大的废弃物进入焚烧炉的量。在许多可以共同促进垃圾分类的行动当中,我有一个非常具体的建议,即焚烧企业与环保公益组织在焚烧厂共建垃圾分类科普展厅,共同设计和组织公众参观焚烧厂,以及其他与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共同讨论和研究如何推广普及垃圾焚烧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及如何推动相关的国家标准更趋完善和严格。眼前的几个重点包括:推动二恶英连续采样或监测技术的试点和普及,推动焚烧厂周边环境中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国家标准的完善,提升焚烧飞灰安全处置的技术要求和风险防范级别。
第四,及时交换“违规焚烧”的线索或信息。可能的话,共同举报和限制“违规焚烧”现象。此外,对于污染强度更大的城乡垃圾露天焚烧、小型焚烧炉焚烧,也可进行合作,共同推动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拿出有效措施,逐步取缔、淘汰相关现象和设施。
正如您说的“沟通无害,交流有益”,希望我的回信能进一步拉进我们的距离。也正如我向您表达过的,在垃圾分类宏观政策利好的背景下,焚烧行业与环保公益组织的共识应该多于分歧,能够合作的事也会慢慢涌现出来。期待这样的合作早日到来!
同样,不当之处,敬请指出。
此致
敬礼
毛达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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