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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临汾印发《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计划要求,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50%的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全市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全文如下: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市区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城市及县城区域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以“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2018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7个平川县(市、区)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山区县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国网临汾供电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与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认真做好衔接。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临汾供电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9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检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要将城市(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5%的民用散煤,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
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山西省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相关要求,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8.优化企业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整体或其重污染工序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完成霍州煤电集团煤矸石热电厂3×1.2万KW发电机组淘汰任务和乡宁华鑫电冶有限公司2×2.5万KW发电机组永久性关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10.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1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12.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50%的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全市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16.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7.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各(县、市)区要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要会同交警、住建、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临汾公路分局、市交警支队)
19.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交警支队、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市直部门,侯马车务段、侯北工务段等铁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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