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土壤和沉积物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和标准品,配制时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服。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对-甲基苯甲醛、间-甲基苯甲醛、邻-甲基苯甲醛、正己醛、2,5-二甲基苯甲醛等 15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其他醛、酮类化合物通过方法验证,也可采用本方法测定。
当取样量为 10 g,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kg~0.06 mg/kg,测定下限为 0.08 mg/kg~0.24 mg/kg。详见附录 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 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 沉积物分析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方法原理
土壤和沉积物中的醛、酮类化合物被弱酸性缓冲溶液振荡提取。提取液在一定温度和 pH 值下与 2,4-二硝基苯肼(DNPH)发生衍生化反应,生成稳定有色的腙类化合物,经萃取浓缩后,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紫外检测器检测,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4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实验用水为二次蒸馏水或纯水设备制备的水,使用前需经过空白检验,确认目标化合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
4.1 氯化钠(NaCl)。
在 400℃烘烤 4 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转移至磨口玻璃瓶中,于干燥器中保存。
4.2 无水硫酸钠(Na2SO4)。
在 400℃烘烤 4 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转移至磨口玻璃瓶中,于干燥器中保存。
4.3 氢氧化钠(NaOH)。
4.4 柠檬酸(C6H8O7)。
4.5 柠檬酸钠(Na3C6H5O7˙2H2O)。
4.6 2,4-二硝基苯肼{[2,4-(O2N)2C6H3]NHNH2,DNPH},纯度≥99%。
4.7 冰醋酸(CH3COOH),含量≥98%。
4.8 二氯甲烷(CH2Cl2),液相色谱纯。
4.9 乙腈(CH3CN),液相色谱纯。
4.10 氯化钠溶液:ρ(NaCl)=0.365 g/ml。
称取 36.5 g 氯化钠(4.1),用水溶解定容至 100 ml。 4.11 氢氧化钠溶液:c(NaOH)=1.0 mol/L。
称取 4.0 g 氢氧化钠(4.3),用水溶解,冷却后用水定容至 100 ml。
4.12 提取剂。
量取 65.0 ml 氢氧化钠溶液(4.11)和 6.0 ml 冰醋酸(4.7),缓慢倒入水中,用水稀释定容至 1L。
4.13 缓冲溶液:pH 值≈5。
称取 84.0 g 柠檬酸(4.4)和 29.4 g 柠檬酸钠(4.5),用水溶解定容至 500 ml。
4.14 衍生剂:ρ(DNPH)=3.00 mg/ml。
称取 3.00 g2,4-二硝基苯肼(4.6)于乙腈(4.9)中,用乙腈溶解定容至 1 L。
4.15 醛、酮类-DNPH 标准溶液:ρ=100 μg/ml(以醛、酮类化合物计),包括甲醛-DNPH、乙醛-DNPH、丙烯醛-DNPH、丙酮-DNPH、丙醛-DNPH、丁烯醛-DNPH、丁醛-DNPH、苯甲醛-DNPH、异戊醛-DNPH、正戊醛-DNPH、邻-甲基苯甲醛-DNPH、间-甲基苯甲醛-DNPH、对-甲基苯甲醛-DNPH、正己醛-DNPH、2,5-二甲基苯甲醛-DNPH。可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溶液。
4.16 醛、酮类标准贮备液:ρ=1 000 μg/ml,包括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邻-甲基苯甲醛、间-甲基苯甲醛、对-甲基苯甲醛、正己醛、2,5-二甲基苯甲醛。可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溶液。
4.17 醛、酮类标准使用溶液:ρ=100 μg/ml。
量取 1.00 ml 醛、酮类标准贮备液 (4.16)于 10 ml 容量瓶中,用乙腈(4.9)稀释定容。保存期为 2 个月。
4.18 石英砂:0.297 mm ~0.84 mm(50 目~20 目)。
在 400℃烘烤 4 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转移至磨口玻璃瓶中,于干燥器中保存。
4.19 氮气,纯度≥99.999%。
4.20 玻璃纤维滤膜:孔径 0.45 μm。
5 仪器和设备
5.1 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具紫外检测器和梯度洗脱功能。
5.2 色谱柱:填料为 ODS(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C18),250 mm(长)´ 4.6 mm(内径),粒径 5.0 μm,或其他等效色谱柱。
5.3 采样瓶:60 ml 或 200 ml,具聚四氟乙烯-硅胶衬垫螺旋盖的棕色广口玻璃瓶。
5.4 恒温振荡器:温度精度为±2℃。
萃取设备:固相萃取装置或液液萃取装置。
5.6 浓缩设备:旋转蒸发装置或 K-D 浓缩仪、氮吹浓缩仪等性能相当的设备。
5.7 天平:感量为 0.01 g。
5.8 固相萃取柱:C18 或等效的萃取柱,规格为 6 ml/1000 mg 或更大容量规格。
5.9 分液漏斗:250 ml,玻璃活塞不涂润滑油。
5.10 提取瓶:200 ml,具塞平底棕色玻璃瓶。
5.11 平底烧瓶:200 ml,具塞平底棕色玻璃烧瓶。
5.12 便携式冷藏箱:温度可达 4℃以下。
5.13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6 样品
6.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按照 HJ/T 166 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按照 HJ 494 的相关规定进行水体沉积物样品的采集。按 GB 17378.3 的相关规定进行海洋沉积物样品的采集。
样品采集后密闭贮存于预先洗净烘干的采样瓶(5.3)中,避光保存。如不能及时分析,于 4℃
以下冷藏,5 d 内完成衍生及萃取,衍生化提取物在 7 d 内分析完毕。
6.2 样品的制备
去除样品中的异物(石子、叶片等),称取 10 g(精确到 0.01 g)样品于提取瓶(5.10)中。
6.3 水分的测定
称取样品的同时,按照 HJ 613 测定土壤样品干物质含量;按照 GB 17378.5 测定沉积物样品含水率。
6.4 试样的制备
6.4.1 提取
在装有样品的提取瓶中,加入 200 ml 提取剂(4.12),密封,在恒温振荡器(5.4)中振荡 18 h,
用玻璃纤维滤膜(4.20)过滤,收集提取液,待测。
注:可使用翻转振荡器代替恒温振荡器,振荡时间为18 h。
6.4.2 衍生
取 100 ml 提取液(6.4.1)于平底烧瓶(5.11)中,加入 4 ml 缓冲溶液(4.13)、6 ml 衍生剂(4.14),置于恒温振荡器(5.4)中,40℃振荡 1 h。
注1:可使用超声清洗器代替恒温振荡器,超声时间不少于30 min。
注2:如果样品含量高,可适当稀释提取液,或减少样品的取样量。
6.4.3 萃取和浓缩
6.4.3.1 固相萃取法
将固相萃取柱(5.8)固定在固相萃取装置(5.5)上,分别用 10 ml 乙腈(4.9)和 10 ml 水活化萃取柱。向衍生后的溶液(6.4.2)中加入 10 ml 氯化钠溶液(4.10),并转移至萃取柱,上样速度为 3 ml/min ~5 ml/min。再用 10 ml 水冲洗容器和管路,完成后继续抽吸 1 min。用 9 ml 乙腈(4.9)以 3 ml/min ~5 ml/min 的流速洗脱萃取柱,收集洗脱液至 10 ml 容量瓶中,用乙腈(4.9)稀释至刻度,混匀,待测。
6.4.3.2 液液萃取法
将衍生后的溶液(6.4.2)转移至分液漏斗(5.9)中,加入 1.5 g NaCl(4.1),分别用 15 ml 和 10 ml 二氯甲烷(4.8)分两次萃取,合并萃取液,萃取液经无水硫酸钠(4.2)脱水,用浓缩设备(5.6)浓缩至近干,更换溶剂为乙腈(4.9),用乙腈准确定容至 10 ml,待测。
注:高浓度样品可适当增加一次萃取。
6.5 空白试样的制备
以石英砂(4.18)代替样品,按照与试样的制备(6.4)相同的步骤进行空白试样的制备。
7 分析步骤
7.1 参考色谱条件
流动相:60%乙腈+40%水,等度洗脱,保持 30 min。
检测波长:360 nm;
流动相流速:1.0 ml/min;
柱温:30℃;
进样量:10 μl。
7.2 标准曲线的建立
分别量取适量的醛、酮类-DNPH 标准溶液(4.15),用乙腈配制成质量浓度为 30.0 μg/L、50.0μg/L、100 μg/L、500 μg/L、1.00×103 μg/L 和 1.50×103 μg/L 的标准系列。按照参考色谱条件(7.1)进行测定,以标准系列浓度为横坐标,以其对应的峰面积或峰高为纵坐标,建立标准曲线。
7.3 参考色谱图
15 种醛、酮类腙衍生物在 C18 柱(5.2)上的色谱图见图 1。
注:1.甲醛-DNPH;2.乙醛-DNPH;3.丙烯醛-DNPH;4.丙酮-DNPH;5.丙醛-DNPH;6.丁烯醛-DNPH;7.丁醛-DNPH; 8.苯甲醛-DNPH;9.异戊醛-DNPH;10.正戊醛-DNPH;11.邻-甲基苯甲醛-DNPH;12.间-甲基苯甲醛-DNPH;13.对-甲基苯甲醛-DNPH;14.正己醛-DNPH;15. 2,5-二甲基苯甲醛-DNPH。
图 1 15 种醛、酮类腙衍生物的参考色谱图
注:其他不同类型色谱柱分离情况参见附录B。
7.4 试样测定
按照与标准曲线的建立(7.2)相同的步骤进行试样(6.4)的测定。
7.5 空白试验
按照与试样测定(7.4)相同的步骤进行空白试样(6.5)的测定。
8 结果计算及表示
8.1 定性分析
根据目标化合物的保留时间定性。必要时采用标准加入法、不同波长下的吸收比、紫外谱图扫描等方法辅助定性。
8.2 定量分析
根据建立的标准曲线(7.2),按照目标物的峰面积或峰高,采用外标法定量。
8.3 结果计算
8.3.1 土壤样品的结果计算
土壤中的目标物含量Wi(mg/kg),按公式(1)进行计算。
式中:Wi——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含量,mg/kg;
ρi ——由标准曲线计算所得目标化合物的质量浓度,µg/L;
V——试样定容体积,ml;
Vex——提取剂体积,ml;
m ——土壤试样质量(湿重),g;
Wdm——土壤试样干物质含量,%;
V0——提取液取样体积,ml。
8.3.1 沉积物样品的结果计算
沉积物中的目标物含量 Wi(mg/kg),按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Wi——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含量,mg/kg;
ρi ——由标准曲线计算所得目标化合物的质量浓度,µg/L;
V——试样定容体积,ml;
Vex——提取剂体积,ml;
m ——沉积物试样质量(湿重),g;
w ——沉积物试样含水率,%;
V0——提取液取样体积,ml。
8.4 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最多保留 3 位有效数字。
注:间-甲基苯甲醛-DNPH 和对-甲基苯甲醛-DNPH 为难分离物质对,当色谱柱不能将二者分离时,测定结果为
难分离物质对之和。
9 精密度和准确度
9.1 精密度
6家实验室对醛、酮类化合物加标浓度为0.20 mg/kg、0.50 mg/kg、2.00 mg/kg的土壤样品进行6
次重复测定,测定结果如下: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4.8%~29%,4.3%~33%,0.2%~29%;
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10%~20%,6.4%~20%,6.6%~20%;重复性限分别为:0.05 mg/kg
~0.09 mg/kg,0.14 mg/kg ~0.22 mg/kg,0.37 mg/kg ~0.88 mg/kg;再现性限分别为:0.07 mg/kg ~0.10 mg/kg,0.18 mg/kg ~0.25 mg/kg,0.66 mg/kg ~0.90 mg/kg。
6家实验室对醛、酮类化合物加标浓度为0.20 mg/kg、0.50 mg/kg、2.00 mg/kg的沉积物样品进行6次重复测定,测定结果如下: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2.8%~32%,2.5%~29%,1.7%~22%;
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7.9%~21%,11%~19%,6.7%~21%;重复性限分别为:0.07 mg/kg
~0.10mg/kg,0.10 mg/kg ~0.25 mg/kg,0.33 mg/kg ~0.65 mg/kg;再现性限分别为:0.05 mg/kg ~0.11mg/kg,0.15 mg/kg ~0.38 mg/kg,0.47 mg/kg ~1.02 mg/kg。
9.2 准确度
6 家实验室对加标浓度为 0.20 mg/kg、0.50 mg/kg、2.00 mg/kg 的土壤样品进行 6 次重复测定,加标回收率范围分别为:43.5%~101%、41.5%~99.0%、42.0%~104%,加标回收率最终值分别为:56.3%±19.0%~87.0%±20.4%、51.2%±21.4%~85.6%±17.6%、50.8%±26.6%~ 88.7%±14.8%。
6 家实验室对加标浓度为 0.20 mg/kg、0.50 mg/kg、2.00 mg/kg 的沉积物样品进行 6 次重复测定,加标回收率范围分别为:46.3%~112%、40.8%~112%、41.3%~116%,加标回收率最终值分别为:54.5%±15.4%~91.2%±30.4%、47.9%±22.8%~90.5%±26.2%、45.4%±20.6%~94.7%±32.0%。
精密度和准确度结果参见附录 C。
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0.1 空白
每批样品(最多 20 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实验室空白,其目标物的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10.2 校准
标准曲线相关系数应≥0.999,否则应重新进行校准。
每 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最多 20 个样品)分析一个标准曲线中间浓度点,其测定值与标准值相对误差在±15%之内,否则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10.3 平行样测定
每批样品(最多 20 个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平行样,平行样测定结果相对偏差应≤35%。
10.4 加标回收测定
每批样品(最多 20 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实际样品加标,醛类回收率应在 45%~120%之间,丙酮回收率应在 40%~100%之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在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上,正式发布《2023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用全面翔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全方位展示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公报显示,2023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拓展“洞庭清波”常态化监督工作,2023年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案件,6起典型案例如下:1、沅江市巴南湖采区超时、超量、越界采砂问题。2020年至2023年4月期间,益阳沅江晓日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沅江市砂管事务中心违反规定超时采砂,越界到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摆拍现场照片、伪造采样签名、未经审核通过监测报告……近日,通过多轮异地调查,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通报一起执法典型案例,揭开了某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走过场式检测”的真相。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被依法严处,该案例也是温州市土壤环境调查领域查获的首起弄虚作假案例。同一张地块的照片
1月14日,张家界市对外公开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列出了35个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实施主体、验收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确定了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30个,2026年底前完成整改2个,2027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整改方案》提出6项整改措
1月13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示2024年度环境技术进步奖初评入围项目,共39个。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度环境技术进步奖初评入围项目的公示根据《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分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两个阶段。目前,我会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背对背独立评
1月11日,由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调查、设计、环评、监测、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开展了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过现场查勘、资料查阅及充分研讨,验收组对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成果给予高度肯定,认为电站施工期环境保护管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部署,加快构建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在全国共布设16400个样地,基本实现县级行政单元全覆盖,补齐地面生态质量监测短板。结合已布设的171个生态质量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发布2024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名单,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经有关专家、单位提名和专家评审,并通过广泛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共批准71项成果、25位个人、2个团队获2024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自然科学奖6项(特
贵州省财政厅1月2日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下达资金7500万元,用于支持贵州省2025年全国低碳日主题宣传和低碳典型案例评选等49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25号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为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开发布。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10月25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2023年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脱硫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年度报告》发布,大唐环境特许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与国内多家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同参与对标,同场竞技,特许公司以“多项技术指标排名行业第一、多台机组获对标先进机组”摘得桂冠。节能
贵州省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12月30日发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九个章节共二十一条内容,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多个层面规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本
12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净水入黄河”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我省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保障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详情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净水入黄河”工程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拟立项科研项目的公示,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管理试点模式构建等80个项目入选,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拟立项科研项目的公示为充分发挥科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绿色龙江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构建新时期服务型生态环境
1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2025年1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核与辐射),正式受理《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原文如下:生态环境部关于2025年1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核与辐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同志就《工作指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工作指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指引》明确,鼓励各方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制修订,确保实现2027年前制定100项和2030年前制定200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目标,促进国内国际标准衔接互认。关于电力碳排放核算,具体产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废物管理违法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停业30日,30日内不得对外新接收和新贮存放射性固体废物,并处以8.75万元罚款。详情如下: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同意建设生态环境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重点实验室的函,同意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为依托单位,建设生态环境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重点实验室。并指出重点实验室主要建设任务是面向减污降碳决策管理需求,以实现经济-环境-气候等多领域协同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多要素多学科交叉为切入点
1月2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环气候〔2024〕91号),提出按照“急用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扎实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研制,同步开展碳足迹因子研究和测算工作,确保实现2027年前100项和2030年
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4年《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类)》(公示稿)》。共涉及16项技术,其中推广技术6项,示范技术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类)》(公示稿)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
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2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2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上述因子与《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为高质量推进“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跟踪各地2023年“无废城市”建设的主要进展、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指导下,在各省(区、市)、各城市及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下,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编制并发布《“无废城市”建设进展研究
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了第二批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共计44个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通过评估。通过评估的试点项目,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两批试点项目中符合入库条件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可按程序纳入中央生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