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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行业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4295空气过滤器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铅蓄电池lead-acid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是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2铅蓄电池生产企业lead-acidbatterymanufacturingplants
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或极板加工或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
3.3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alpermitted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值和执行时限
4.1.1自X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标准。
4.1.2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
4.2其他规定
4.2.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式中:
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mg/m³;
Q总——排气总量,m³;
Yi——某种产品产量,万kVAh;
Qi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³/万kVAh;
ρ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³;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未采取上述措施视同超标。
4.2.3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15m。
4.2.4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采样和测定方法
5.2.1排气筒中铅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雾采样点设置按照HJ/T397执行,颗粒物采样点设置按照GB/T16157执行。
5.2.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按GB16297附录C、HJ/T55的规定执行。
5.2.3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按照GB16297执行,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和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方法标准有关部分执行。
5.2.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3监测工况
5.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5.3.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企业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3.3企业自行监测时应记录当时运行工况。
6运营管理与监控
6.1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14295要求的二级除尘设施或者三级除尘设施。
6.2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铸板、分刷片及化成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抽风须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
6.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排风系统运行压力、风量变化、除尘装置运行压差和检漏的在线监测及自动记录等;记录各废气治理设施的定期维护及滤料更换情况,并保留台帐备查;同时防止环保治理设施运营、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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