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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07-17 08: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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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环境管理的监理

环境监理机构应通过核查、巡视等方法监督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环境计划管理和环境质量管理两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①环境计划的管理:环境计划包括工程可能发生的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计划等;②环境质量的管理:主要为依照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价工程治理与修复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

7.6特殊情况的环境监理

特殊情况的环境监理包括隐蔽性工程的环境监理(如防渗设施建设、修复后土壤回填等)、雨季(大风)天气的环境监理、环境风险应急的环境监理、与环境保护相关重大变更的环境监理,具体内容见附录D。

7.7环境监理问题处置

环境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下发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或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知实施单位立刻采取纠正或处理措施,并抄送地块责任单位,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治理与修复工程现场整改处理流程见图2,治理与修复工程停工及复工处理流程见图3。

 

7.8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在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准备工作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就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内容和大纲可参照附录E。

7.9参加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监理机构应协助地块责任单位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工程量签证单、环境监测记录、隐蔽性工程环境监理过程的影像资料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关于二次污染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处理处置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工程相关档案文件。参加工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现场检查会议着重汇报治理与修复主体工程内容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内容应如实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环境监理机构、工程实施单位应配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8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8.1核查

依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对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各个阶段及二次污染防治等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8.2巡视

环境监理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行视察活动。

8.3旁站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8.4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启动会、环境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会议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治理与修复工程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8.5环境监测

为掌握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情况,环境监理机构可通过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环境监测,辅助环境监理工作。

8.6记录

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会议记录以及监测记录等,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影像等。

8.7文件

环境监理机构采用环境监理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以及复工指令单等文件形式进行主体工程实施情况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

8.8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机构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实施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8.9报告

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专题报告、阶段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报告应报送地块责任单位。

9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9.1工作记录制度

9.1.1环境监理日志

环境监理人员应针对每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进行记录,并形成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人员应逐项认真填写,重点记录工程现场进展状况、二次污染防治状况、往来信息、环境事故、存在问题及相应处理措施等工作情况。环境监理日志作为环境监理机构重要管理文件,应如实反映每日工程实施的真实情况,具有可追溯性。

9.1.2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

环境监理应记录巡视和旁站检查的情况,包括工程现场状况、二次污染防治状况、发现的问题、发出的环境监理指令和建议等。

9.1.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重点记录参会单位和人员、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其它相关要求等。

9.1.4监测记录

环境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采样、监测、结果和分析记录等。

9.2文件审核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单位编制的与治理与修复工程相关的工程措施、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设施的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的规定。

9.3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应结合会议制度和工作记录制度实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环境监理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专题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9.3.1环境监理定期报告

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治理与修复工程进度,按实际情况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月报、季报等定期报告。对于修复目标污染物危害较大、治理与修复过程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项目工期一年以上重大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相关单位应按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定期报告应包括:治理与修复主体工程概况、主体工程进度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9.3.2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若治理与修复工程出现实际实施与实施方案设计不符、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工程已干扰到环境敏感区域等重大变更,或其他重大环保问题和污染事故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或变更)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及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地块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a)因工程实施单位开展的工程活动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引发环境纠纷的;

b)环境监理机构下达停工令处理后,工程实施单位拒不执行仍继续开展工程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c)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

9.3.3环境监理阶段报告

环境监理机构应对已经完成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反映治理与修复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下列治理与修复工程节点编制环境监理阶段报告。

a)涉及到多地块且单独地块完成修复工作时;

b)采用连续性治理与修复技术组合且单独一项技术实施完毕时;

c)其他重要节点。

9.3.4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在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工作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就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编制大纲可参照附录E。

9.4函件往来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单位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环境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下发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或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知实施单位立刻采取纠正或处理措施,并抄送地块责任单位。情况紧急可口头通知,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地块责任单位及实施单位对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应致函给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可参照附录F。

9.5会议制度

9.5.1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启动会

监理机构组织地块责任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召开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启动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地块责任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应全部参加。监理机构就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参会各单位签字确认。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责任单位或代表就其实施修复工程期间的工程管理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及主要成员名单进行说明,对实施阶段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b)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计划,就环境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工作职责和环境监理程序进行说明;

c)实施单位对本单位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机构、人员、职责进行说明,对实施阶段的管理计划,主要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主体工程实施计划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说明。

d)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就治理与修复效果方案进行交底,明确工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程序,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实施单位和地块责任单位应相互配合和协同工作的内容。

9.5.2工程例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例会,并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程例会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b)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程实施的进度目标、落实措施;

c)检查分析主体工程质量和二次污染防治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d)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e)其他有关事宜。

9.5.3专题会议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如环境污染事故专题会议、月工作计划总结会、二次污染防治专项会议等。

9.5.4现场协调会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环境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治理与修复工程情况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工程现场协调会。会议对具体工程活动进行协调和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延伸阅读

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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