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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扬尘综合整治
1.实施市区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
各城区、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预警响应工作的要求,全面开展预警响应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实现扬尘综合整治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扬尘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建立。各县参照市区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市大气联席办牵头,市城管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商务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实行扬尘场地清单管理
各县(区)、新区要对本辖区各类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场、扬尘重点路段等扬尘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3.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强化施工扬尘的防范和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重新合理规划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加强对生产和运输过程的扬尘治理,提升柳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整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4.严控道路扬尘污染
严格规范渣土、石料、混凝土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采取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消纳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机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5.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
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须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市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六)强化城乡面源污染管控
1.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
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市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作,2018年在各县、柳江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至少建成4个乡镇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市城管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乡村办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3.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启动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论证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安监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修订、完善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管控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并落实责任,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2018年8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应急预案修订,9月底前制定企业应急减排(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2.强化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市、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警,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做好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落实)
(八)推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程项目(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新区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所承担重点任务(详见附件1)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专项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本级成立由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机构,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新区同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二)强化执法督查
各县(区)、新区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乡镇、到人员,做到精准防控。强化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照本计划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开展常态化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工作进度调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及运行、市级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城市建成区网格化在线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机动车排气监测抽检、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四)加强舆论引导
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定期发布县(区)、新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落实)
(五)严格考核问责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将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县、区、新区及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同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市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新区,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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