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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家 广西桂林重点行业VOCs排污单位名录

2018-07-23 14:3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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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桂林印发《桂林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桂林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原国家环保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固定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8〕62号)的要求和部署,深入推进全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有效推进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遏制和减低臭氧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系统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我市产业布局为基础,从影响我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入手,以提升企业治污能力、规范企业治污行为、强化环保长效监管为手段,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整治,减少全市VOCs排放量,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实施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提升VOCs污染防治和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和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企业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以重点行业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及场所为重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再次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彻底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建立本辖区排放清单。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企业也要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建立污染治理台帐。

(二)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1.实施工业源整治及要求

(1)加强化工企业污染综合整治

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2)推进溶剂使用工艺VOCs控制

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可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在木材加工、木制品生产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同时开展VOCs收集与净化处理。

(3)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排放VOCs控制

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VOCs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80%以上。

2.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及要求

(1)道路移动源

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环保监管。提升油品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

(2)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车船等运输工具应设置油气回收接口。

3.生活源VOCs整治及要求

(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

推广使用环保型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2009)的要求;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规定的涂料;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2)服装干洗行业

严格管理服装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并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3)餐饮服务业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违法经营户。

(三)加强VOCs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实施VOCs排污许可和排放收费制度

(1)“十三五”期间,对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填报过程中对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信息、许可排放量计算等环节对VOCs排放进行控制;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填报企业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信息,并严格执行。推动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

(2)“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布署,对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1)加强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在主城区建设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并逐步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臭氧雷达仪器、挥发性有机物应急监测车,强化臭氧污染分析应急反应能力。

(2)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源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

(四)组织达标验收

治理工程建设完成并经调试运行稳定后,重点监控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分别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市环保局对各地达标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分批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

筛选有机化工(医药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分步实施VOCs重点治理,确保2018年全面完成重点行业的整治任务。2018年底前,各县区应基本完成VOCs排放量较大的重点企业治理工程。实施行业VOCs治理试点工程,总结提升后在全市逐步推进。

(一)化工行业治理重点工程

“十三五”期间医药企业、农药企业、其他化工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及规范要求全面完成VOCs整治工作。此类重点工程共9家,详见附件1。

(二)印刷包装治理重点工程

2018年底前印刷包装企业完成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收集改造和有机废气排放末端治理工程;塑料软包装行业完成溶剂型干式复合机的无溶剂复合设备工艺替代工程。此类重点工程共12家,详见附件2。

(三)表面涂装治理重点工程

汽车制造企业、木质家具生产企业、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及其他涂装行业企业完成低挥发性涂料替代、低VOCs排放涂装工艺改造及末端治理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汽车制造企业、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VOCs治理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木质家具生产企业、及其他涂装行业企业VOCs治理工程。此类重点工程共64家,详见附件3。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2月22日~3月15日)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VOCs重点行业排放摸底排查、企业建档与信息核对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上报市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11月30日)

1.下达任务(6月1日~6月15日)。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达重点行业达标治理计划及治理项目清单。

2.集中整治(6月1日~11月30日)。由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辖区内的VOCs排放企业开展达标治理。选作试点的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清理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未能按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最迟可延长至12月底。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及时掌握和监督治理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填报并每月更新治理台账,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

3.达标验收(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30日)。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完成治理工程并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排放监测和达标验收。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将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材料上报区厅备案。对治理任务提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可依申请即时验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2月1日起)。

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VOCs污染源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VOCs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重点行业达标治理,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治理收到成效。各地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VOCs达标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要把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强化企业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治理工作,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其他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摸排相关情况,列入治理台账,制定治理进度。

(三)严格监管执法

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增强信息公开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VOCs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企业环境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治理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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