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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治污净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27 13: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活污水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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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6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治污净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通过开展“治污净水”行动,全面清查阿什河、肇兰新河等污染较重支流沿岸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生活污水及垃圾清理等情况;提前部署、谋划开展其他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行为。利用三年时间,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黑水防办〔2018〕4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2018年黑龙江省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黑河办字〔2018〕10号)工作部署及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结合2018年“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全省“治污净水”行动。现将《2018年黑龙江省“治污净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尹 航 刘 林 孙 建

电话:(0451)87113079

邮箱:hljhbt@163.com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4日

2018年黑龙江省“治污净水”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及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积极推进严格规范执法、公正廉洁执法、有序高效执法,我厅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黑水防办〔2018〕4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2018年黑龙江省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黑河办字〔2018〕10号)工作部署及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通过开展阿什河、肇兰新河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治污净水”行动,全面清查阿什河、肇兰新河等污染较重支流沿岸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畜禽养殖污染、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生活污水及垃圾清理等情况;提前部署、谋划开展其他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行为,利用三年时间,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工作内容

(一)阿什河、肇兰新河流域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垦区要按照《阿什河水体达标方案》《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有关要求,对阿什河、肇兰新河流域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哈尔滨信义污水处理厂、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肇东市中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福和华星制药有限公司等一批提标改造及道外韩家洼子及东部垃圾处理场生态修复工程。确保阿什河流域年底前消灭劣V类;肇兰新河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二)提前谋划、部署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各地市要严格按我省《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提前谋划、部署针对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河道内设置污水排放口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利用三年时间,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打好流域治污攻坚战,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四、时间安排

(一)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治污净水”方案制定,并上报《“治污净水”行动负责人员信息回执》(详见附件1)。

(二)2018年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治污净水”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治污净水”行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总结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及方案制定情况、出动执法人员数量(人次)、检查企业数量(家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处理处罚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治污净水”行动,采取统筹安排、重点推进的方式,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详细核查重点流域内涉水企业(单位)、城镇生活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畜禽养殖污染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情况,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转运、清理情况,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企业淘汰、关闭、搬迁情况,确保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的,实施按日计罚;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不到位、环境管理不规范、涉嫌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和突出环境问题,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交司法等措施。处罚信息需及时填报至“12369”处罚信息系统。

(三)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8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4号)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应用,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环境污染源企业信息库。

(四)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公开。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需要出具监测报告的,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采集后,要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对涉嫌违反《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各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7〕32号)有关要求,定期公布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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