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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必看!《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2018-08-03 11:07来源:山东环境关键词: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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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省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 17 市的公众满意程度。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省级负责对各设区的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平均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各设区的市根据《山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对辖区内县(市、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各设区的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应与省保持一致,部分具体指标的选择、权数的构成以及目标值的确定,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体现当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差异化评价要求。

5. 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对数据质量负责,并对发布结果涉及本部门情况进行解读。

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注:

1.标★的为《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有关得分满分,未完成的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按照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设区的市可再生能源占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设区的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子目标分值中括号外左上角标注“a”的,为沿海设区的市分值;括号外右上角标注“b”的,为沿海设区的市之外的市分值。

5.“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设区的市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市得4分,其他市的得分按照指标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1分。

6.“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省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市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7.“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市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8.根据各设区的市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市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该项目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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