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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道路、广场及绿地建设应最大程度减少路缘石的使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可根据道路使用管理的现实需要设置路缘石;慢行系统中沥青路面与透水砖路面之间,从便于日后维修的实用需要出发,可视情况使用路缘石进行必要的区隔;一般广场、道路(包括广场、次等级道路、城乡绿道和园区内道路)与周边绿地之间的过渡,一般不设路缘石,使雨水能够顺畅入渗绿地,并形成青草漫边的实用景观和效果。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设置路缘石,应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市政园林等部门专门提出报审。视具体少数情况确有必要设置的路缘石,应与所护的地面齐平,不得高于护边的地面,以免影响雨水排渗。
第二十四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水体水质等级与达标率、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要求。
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宜具有雨水调蓄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实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实施“双随机”监督抽查。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中,注明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结论。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过程中,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于享受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或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进行核验,出具核验报告,作为享受财政补贴或鼓励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海绵城市设施长效化的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单位,报政府批准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抽查、监督、奖惩等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或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人员,组织实施巡视、维护工作。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计划。
第三十二条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将现场监测、模型算法、指标考核相结合,有条件的宜采用现场监测和模型算法,条件缺少的可采用指标考核。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十四条鼓励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结果,进行奖惩。对于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容积率奖励等方式进行奖励;对于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应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十六条海绵城市监测评估需要与城市整体水系统预警预报和科学调度系统进行有效衔接。
第七章共同缔造
第三十七条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海绵城市建设治理体系和“共同缔造”的治理模式,按照“核心是共同、基础在社区、群众为主体”的思路,明确群众参与机制,搭建公众参与的信息化平台,拓展市民评审团、市民调查、公众论坛等公众参与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纳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充分调动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创新治理模式,推进协商共治。
第三十八条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应经多部门协调、专家把脉、全民参与,采用科学的、民主的、法制化的决策方式,取得共识。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表达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直观形象地表达建设意图,同时提供成果文本、宣传手册、展板、影片等多元成果,便于广大市民理解认识。
第三十九条鼓励采用“以奖代补”作为海绵城市共同缔造的实施路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分类评级标准,通过实施主体自评、镇(街)助评、区审核、市核定的评审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出台具体考核办法,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区进行考核,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塑造共同精神,提升居民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在改善环境中培育精神;在共同参与中塑造精神;在文化熏陶中弘扬精神。强化制度机制保证,实现政府、社会、市民良性互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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