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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科学、规范地
制定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定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的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的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用地、住宅/公共用地、商服用地和工业用地 4 类用地方式下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人体健康短期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土壤环境基准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保障生态安全、人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壤环境中污染物最大允许含量。
3.2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for human health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制定的土壤环境基准,通常采用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方法反推而得。
3.3室外空气 outdoor air
指 HJ 682 规定的建筑物外部的空气,与室内空气相对应。
3.4室内空气 indoor air
指 HJ 682 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空气,与室外空气相对应。
3.5暴露途径 exposure route
土壤和浅层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如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来自表层及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及吸入室内空气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3.6致癌风险 carcinogenic risk
指 HJ 25.3 规定的人群暴露于致癌效应污染物,诱发致癌性疾病或损伤的概率。
3.7危害商 hazard quotient
指 HJ 25.3 规定的污染物每日摄入剂量与参考剂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体经单一途径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而受到危害的水平。
3.8可接受风险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指 HJ 25.3 规定的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和非致癌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4 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程序
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主要包括 4 个步骤(图 1),具体如下:
(1)数据收集和筛选;
(2)暴露评估;
(3)基准值的推导;
(4)基准的审核。
5 数据收集和筛选
5.1 数据来源
数据主要包括暴露参数、土壤性质参数、气象参数、建筑物参数、污染物理化性质及毒性参数等。可通过以下 2 种途径获得:
(1)检索已有的参数数据库,常用数据库见附录 A;
(2)收集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等。
5.2 数据的筛选原则
(1)优先选用我国《中国人群暴露参数手册》《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报告》等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及气象数据库中的数据;
(2)在缺乏我国数据的情况下,可暂时采用国外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后续及时筛选出我国最新数据进行更新;
(3)优先选用采用国家标准测试方法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实验且操作过程规范的实验数据;
(4)对于非标准测试方法的实验数据,在评估其实验方法、结果科学合理后可采用;
(5)优先选用人体毒性数据,对于缺乏足够人体毒性数据的可采用动物毒性数据;
(6)在选择人体毒性数据时,优先选用环境流行病学数据,若缺乏足够数据可选用职业流行病学数据。
6 暴露评估
6.1 暴露情景
6.1.1 用地方式划分
农用地包括 GB/T 21010 中的 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
住宅/公共用地包括 GB/T 21010 中的 071(城镇住宅用地)、072(农村宅基地)、081(机关团体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083(科教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和 087(公园与绿地)。
商服用地包括 GB/T 21010 中的 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和 054(其他商服用地)。
工业用地包括 GB/T 21010 中的 061(工业用地)和 063(仓储用地)。
6.1.2 主要暴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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