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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以下简称“锅炉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以下简称“陶瓷砖瓦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将开启。
重点解析一:锅炉技术规范
“锅炉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锅炉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锅炉的排污许可证。锅炉排污单位是指含有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及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本技术规范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本技术规范来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
锅炉技术规范涉及到很多行业,既是行业技术规范,又是通用工序技术规范。通过该技术规范的实施,促使锅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及有序淘汰不达标的锅炉机组或小锅炉,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锅炉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锅炉技术规范”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分类提出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锅炉排污单位为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烟囱排放口)逐一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供暖锅炉按月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要上报年报和季报,供暖锅炉排污单位需上报年报与采暖季期间的季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只需要上报年报,报告内容有所简化。
二是分情况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排污单位燃烧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行业排放标准中对除燃烧烟气外的废气有管控要求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燃烧烟气外的废气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不同形态(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混烧的锅炉排污单位应执行不同形态燃料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行业标准中包含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三是根据燃料类型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
现阶段,锅炉排污单位管控重点仍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上,故仅许可常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再结合不同燃料锅炉产排污特点,气体燃料锅炉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是氮氧化物,故仅许可氮氧化物排放量;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故仅许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
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月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基准烟气量的核定是许可排放量计算的重中之重,现行标准GB 13271-2014未给出基准烟气量。不同的燃料,由于燃料组分的差异性,导致单位燃料燃烧产生的基准烟气量差异较大。根据燃烧反应方程式,结合燃料中Car、Har、Oar、Nar、Sar 等影响燃烧烟气量的元素分析数据或组分分析数据及过剩空气系数α折算,可计算出基准氧含量下单位燃料燃烧后生成的理论烟气量(干基,标况)。大锅炉企业基本都具备这些基础燃料分析数据,考虑到采用元素分析数据或组分分析数据理论计算得到的燃料基准烟气量较准确,故优先采用基于元素分析数据或组分分析数据的理论公式计算法计算基准烟气量。
在工程估算中,通过检测燃料低位发热量后,也可通过经验公式估算出燃烧所需的理论空气量和燃烧后理论烟气量;再检测出锅炉过量空气系数α,即可求出实际的燃烧空气量和烟气量(估算值)。采用此方法计算基准烟气量相对简便,且其精度在工程计算中也在可接受范围内,故世界范围内学者从本国燃料特性出发,通过推理与实验分析,整理出燃料发热量(低位发热量)与理论空气量和理论烟气量之间的关系式。对于无燃料元素分析数据或气体组成成分分析数据的锅炉排污单位,本技术规范给出了燃煤/油/气/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量计算的经验公式,锅炉排污单位可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固体/液体燃料元素分析数据、气体燃料组分分数据或燃料低位发热量后,可由系统直接自动计算得出基准烟气量。
四是强化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017年国家已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故技术规范中规定锅炉排污单位的废气和废水自行监测要求主要按HJ 820执行。另外,对于HJ 820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提出了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锅炉排放单位的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属于面源,对附近环境影响较大,特别是露天堆放的燃料及工艺辅料,如露天煤炭堆场,遇到大风天气时,易被吹扬扩散到周边区域,形成扬尘污染。近年来环保部门重点抓的基本上都是烟囱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烟囱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得到了逐步治理。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逐步提高,特别是蓝天保卫战的打响,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方向之一。这就要求排污单位应尽量对无组织排放的产污节点实现有组织化管理,对有组织排放的产污节点实现规范化管理,故本技术规范对于HJ 820中未涉及的其他废气排放口提出了自行监测要求。同时,本技术规范提出了有关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监测频率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重点解析二:陶瓷砖瓦技术规范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陶瓷砖瓦技术规范适用于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303、307中类: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瓷和烧结砖瓦、非烧结砖、防水建筑材料、隔热和隔音材料、建筑用石加工、陶瓷砖瓦其他制品类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中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执行工业炉窑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因此,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分类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对于以煤为燃料的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企业)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企业)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对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企业)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企业)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其他均为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5464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9620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导热油炉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3271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沥青改性等工艺过程烟气执行GB/T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和陶瓷砖瓦其他制品类许可排放浓度执行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年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根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实施错峰生产的,在计算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时,核算时间采用的是(365-Tc,Tc为错峰生产天数),设备大修维护等时间可安排在错峰生产时期,不再给予时间。
重污染天气下,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等要求,确定重污染天气下的日许可排放量。
本技术规范对各子行业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确保无组织排放受控。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废气提出了干法脱硫、湿法脱硫、喷雾干燥塔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湿式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湿式电除尘器等技术。
鼓励企业对陶瓷窑烟气中的氮氧化物,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低氮燃烧技术(低温燃烧技术、烧嘴技术)与末端控制技术的组合进行降氮,要求企业对于重金属、氯化氢、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通过源头物料成分控制、陶瓷生产过程控制、末端协同控制,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沥青烟气鼓励企业采取洗涤、喷淋、高压电捕、等离子、光催化、化学分解净化等组合技术。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实施重点管理的主要排放口采用自动监测装置。以煤为基础燃料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陶瓷窑及喷雾干燥塔排气设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采用自动监测装置,排气设施的其他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源各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污染源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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