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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08-06 09: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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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㈡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的约定和市环卫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㈢使用专门的收运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收运车辆整洁,不得泄漏、遗撒和倾倒;

㈣收运车辆安装装卸计量、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接受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

㈤按照规定路线在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

㈥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

㈦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选择对道路通行影响较小的时间、路线。

在实行对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可以上道路行驶。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提供便于收集餐厨垃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十八条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及时接收餐厨垃圾;

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㈢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对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㈣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㈤保持处理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接受市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

㈥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每月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处理餐厨垃圾的来源、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㈦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㈠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㈡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㈢将餐厨垃圾交给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理;

㈣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㈤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市环卫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服从环卫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推行餐厨垃圾管理网上申报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可以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网上申报系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备案义务或者报送与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市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信息系统数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㈠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㈡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㈢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㈣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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