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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08-06 09: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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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投诉举报。

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㈡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或者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㈢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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