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陕西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9 16:15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关键词:城镇污水污水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 定价成本审核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14%、2.5%。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残值率按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按40年,非生产用房按45年;污水构筑物按30年;管网按20年;污水处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按10年;自控设备按12年;仪器仪表按5年;办公设备、计算机按6年;其他固定资产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年限确定。经营者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本条规定的,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余部分按10年摊销。

第二十一条 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直接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 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二十二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5%。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和第十七条规定核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污水处理收入的5‰。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长期借款利息依据本期污水处理能力利用情况确定。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6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长期借款利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核定;

(二)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6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长期借款利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核定的费用乘以实际污水处理量占设计污水处理量60%的比重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七条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存在关联交易的,其关联交易的结果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中,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余费用按照监审时前一年度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第三十条 计算单位定价成本的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或污水处理量按照监审核定的上一年度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或污水处理量确定。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计算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存在多种业务,污水处理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的费用。

(一)污水处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期间费用共同核算的,按照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占污水处理经营者营业收入比例分配、核定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二)污水处理业务与其他业务间的直接成本共同核算的,其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能明确划分的,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进行合理分摊共用成本;人员能明确划分的,按照人员数量进行合理分摊共用成本。无法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人员数量合理分摊共用成本的,按照各业务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核定相关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十二条 其他业务因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且与污水处理业务共同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冲减总成本;单独核算的,用其净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核定,其中补助专门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且对应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城镇污水查看更多>污水处理查看更多>陕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