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陕西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9 16:15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关键词:城镇污水污水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采用按用水对象计费方式的等于污水处理经营者定价成本之和除以缴纳义务人用水量之和;采用按实际处理量计费方式的等于污水处理经营者定价成本之和除以各经营者污水处理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经营者定价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冲减的政府补助-应冲减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或净收入

缴纳义务人用水量=自来水销售量+自备井供水量+建设施工排水水量+基坑疏干排水水量

第五章 经营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污水处理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污水处理业务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表,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三)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量、自来水销售量、自备井供水量、建设施工排水水量、基坑疏干排水水量、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等相关统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经营范围资料;

(五)经营机构设置及人员定岗情况说明;

(六)工艺流程及内容说明;

(七)经营者管理文件、规章,以及行业会计核算制度;

(八)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污水收集输送、处置环节成本归属不同法人单位核算的,经营者应分别填报成本资料。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将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虚构交易事项、合同的,定价机关将对下一个监审周期定价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该办法试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城镇污水查看更多>污水处理查看更多>陕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