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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部门负责对在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水务建设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市、区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经信、安监、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九条【区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综合利用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治理原则】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信息平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交警、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建立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及相关管理制度,并与市政府审批平台对接,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含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水运中转港口、已备案的临时受纳场所)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
本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受纳场所”,是指零星受纳工程和回填工程。
第十二条【电子联单管理】建设、交通、水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建筑废弃物实行电子联单管理。联单管理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受纳场所或者离开本市区域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受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电子联单应当包含项目工程及排放单位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受纳场所等信息。
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十三条【排放限额要求】新、改、扩建工程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技术规范。
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优化规划、项目范围内竖向标高和建设工程土方平衡设计等内容,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交通、水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工作中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排放核准】新、改、扩建工程和拆除工程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核准。
交通、水务工程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由建设单位分别向交通、水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核准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施工全过程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筑废弃物控制计划和减量措施、现场分类及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该运输单位所属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
(四)合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同意受纳的证明材料;
(五)运往其他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处置建筑废弃物的,需提供异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核准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和受纳场所需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文件信息应导入信息平台,生成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档案编号,电子联单编号在档案编号下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核准文件禁止性规定】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现场排放分类】施工现场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分类制度。
新、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
(一)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的现场分类方案,对建筑余土、废弃砖渣、混凝土块、金属、木材、玻璃制品等分类收集、堆放、运输,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泥浆应当沉淀、干化处理;
(三)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
(一)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的现场分类方案,对建筑废弃砖渣、混凝土块、金属、木材、玻璃制品等分类收集、堆放、运输,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
(二)按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三)不能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拆除工程完工后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拆除工程建筑物分类拆除施工规范,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规范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承运及出场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排放核准文件规定以外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未密闭化装载、车体不洁等情况的车辆出场,不得允许未经沉淀、干化处理的工程泥浆运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一条【监管员】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监管员,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等进行监管,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二条【家庭装修废弃物处理】家庭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活动产生的零星装修废弃物,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营资格及备案】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并到交通部门办理运输单位及车辆的管理档案备案,取得备案凭证。
交通部门发放建筑废弃物备案凭证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发放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车辆管理档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核定运输路线、时间】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确定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路线,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等,在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应当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车辆通行时间。
第二十五条【运输行为规范】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行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密闭运输,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接入信息平台;
(四)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及其他相关运输证照;
(五)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合法的受纳场所;
(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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